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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3月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决定从2025年3月1日起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将更好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
从2025年3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此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5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52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二类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三类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四类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从2025年3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此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5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52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二类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三类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四类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