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媒体报道龙岗区“司法拍卖未及时过户”诈骗事件的一点看法
对媒体报道龙岗区“司法拍卖未及时过户”诈骗事件的一点看法
根据媒体报道按时间顺序梳理的关键事件线索:
时间轴线索
1. 2006年4月28日
• 深圳龙岗法院因钟某彪债务纠纷,裁定拍卖其名下新龙岗花园房产(107.48㎡)。
• 肖某以36万元竞得房产,法院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裁定书,要求肖某30日内自行办理过户,逾期后果自负。
• 关键问题:肖某未办理过户,房产仍登记在钟某彪名下,原房产证由肖某持有。
2. 2006-2023年(18年间)
• 肖某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房产处于“法律已拍卖但登记未变更”状态。
• 法院未将拍卖信息同步至不动产登记系统,导致产权登记与司法裁定脱节。
3. 2023年7月13日
• 钟某彪发现房产仍在其名下且处于解封状态,补办新房产证,为后续诈骗创造条件。
4. 2023年9月
• 钟某彪尝试以该房产申请抵押贷款,未成功,转而计划出售房产。
5. 2023年12月3日
• 钟某彪通过中介陈某环、孙某接触买家闫某峰,开始策划二次转卖。
6. 2024年1月
• 钟某彪伪造租赁合同,通过中介将房产以174万元卖给闫某峰。
• 闫某峰未实地看房,接受两年后交房约定,成交价低于市场价,并向钟某彪借款20万元用于购房。
• 异常点:中介未告知法拍房性质,交易过程存在多处不合常理。
7. 2024年1月31日
• 房产完成过户至闫某峰名下,闫某峰取得新产权证。 闫某峰全款购房后做抵押贷款 。
• 钟某彪分赃:支付中介陈某环25万元、孙某5万元,借款给闫某峰20万元,余款用于还债。
8. 2024年1月(同期)
• 闫某峰持证收房时,物业出示肖某持有的2006年法院裁定书,案发。
• 闫某峰报案,钟某彪诈骗行为暴露。
9. 2024年(后续法律行动)
• 刑事案件:龙岗法院一审判决钟某彪诈骗罪,判处11年6个月有期徒刑。
• 民事纠纷:
◦ 肖某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属,主张钟某彪与闫某峰交易无效。
◦ 闫某峰辩称“善意取得”,认为肖某18年未过户应自负责任。
• 待解决问题:
◦ 闫某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 中介佣金追缴、银行抵押权效力等衍生争议。
周争锋律师的完整分析表述
一、关于肖某未及时过户的责任及动机
1. 法律义务与后果
• 2006年龙岗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明确要求肖某在30日内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肖某长期未履行义务,相关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2.未过户的动机推测:
◦ 避税:我国实行“先税后证”制度,肖某可能为规避交易税费;
◦ 规避限购政策:
◦ 深圳市自2010年9月30日起实施限购政策,但司法拍卖房产的限购要求(需提供购房资格证明)直到2014年1月1日才通过《粤高法〔2013〕403号》文件明确。 这个文件出台的主要原因是2010年到2013年深圳市出现了大量虚假裁决过户的案件,也就是说在2014年1月1日以前,通过司法裁决和法拍的房产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
◦ 肖某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完全具备过户条件却未办理。2014年以后,可能是为了隐瞒名下已有房产的事实,继续以“无房”身份购房,如该猜测属实,则其继续购房行为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54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行政处罚)。
二、明确反对新闻中提到的“法院应将拍卖信息同步至登记中心”的建议
1. 反对理由
• 法院已通过《执行裁定书》将过户义务及风险完全告知肖某,若强制要求法院与登记机关同步信息,将导致以下问题:
◦ 纵容避税行为:竞买人可能更倾向于拖延过户(因登记机关已知晓权属归属),进一步逃避税费;
◦ 加剧“名实不符”现象:若登记机关直接根据法院裁定不经竞买人申请,直接予以标注产权变化,将导致大量未缴税、未登记的房产合法化,破坏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2. 现有制度已解决问题:
深圳登记机关针对司法裁定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过户的房产,专门设置了"司法裁决过户标注"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解决两类问题:一是深圳特有的绿本房拍卖后的登记问题;二是竞买人取得执行裁定后,申请过户时发现自身不符合购房资格的情况。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制度的启动必须以竞买人主动申报为前提,而非由法院直接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司法权对行政登记权的过度干预,同时维护了不动产登记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钟某彪二次转卖的法律定性
无权处分的本质
• 钟某彪在房产已归属肖某的情况下,通过补办房产证、伪造文件转卖房产,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构成《刑法》诈骗罪。但是,现在主要解决无权处分在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四、闫某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 善意取得的质疑点
• 交易异常:
◦ 闫某峰未实地查看房产;
◦ 接受两年后交房的非合理约定;
◦ 成交价显著低于市场价;
◦ 向卖家钟某彪借款20万元用于购房(违背正常交易逻辑)。
• 购房能力存疑:若闫某峰收入与购房支出严重不匹配(如月收入低、无还款能力),可推定其明知交易存在问题。
在这个新闻中,只是披露了钟某彪拿到购房款以后如何分钱,一直没有披露闫某峰支付中介费情况,是否支付中介费?如何支付的?这也是考察行为动机是否善意的一个重要表现。
2.若通过司法裁决确认闫某峰构成善意取得,则肖某即使持有法院裁定书也可能丧失物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银行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1.银行审查失职
•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6条,银行需对抵押物权属、价值及实现可行性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
◦ 银行未核查房屋实际占有情况(肖某长期居住);
◦ 仅凭闫某峰办的产权证放贷,未尽审慎义务。
2.法律后果:银行因重大过失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贷款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补办房产证的流程
简化补证程序的风险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内容,补办房产证无需登报声明,仅需在登记机关网站公告即可。此规定虽便利权利人,但也为钟某彪恶意补证、二次转卖提供了操作空间。在此之前的登报补办也很容易,今天登报明天就可以办新证。
七、案件本质与社会影响
1. 核心矛盾
• 竞买人肖某为逃避税费和限购政策,长期不办理过户,导致物权归属悬空,引发后续诈骗及纠纷。
2. 解决路径
• 严格追究过错方责任(如肖某避税、闫某峰异常交易);
• 完善“司法裁决过户标注”制度,阻断恶意补证行为;
• 反对强制信息同步:若法院与登记机关直接同步信息,将削弱竞买人过户义务,加剧“登记虚化”问题。
结论:本案问题根源在于肖某的过错,而非司法与行政信息未同步。强制信息同步将引发更大社会风险,应通过追责和既有制度完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