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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银行上门催收会怎样呢处罚标准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6-08 02:07:01 评论 0浏览 16

银行上门催收违法吗

法律分析:
银行上门催收是在维护银行自己的基本权益,如果上门催收再不还,下一步就可能移交公安经侦部门来催收了。

逾期银行上门催收会怎样呢处罚标准

但是银行上门进行债务催收的时候,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暴力讨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银行催收上门合法吗

合法银行上门催收是在维护银行自己的基本权益。

但是银行上门进行债务催收的时候,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暴力讨债。

如果出现以下几种催收 属于违法1、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2、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

3、涉黑讨债涉黑逃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首先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

其次,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来讨债。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只要没有暴力催债的手段,那么银行上门催收债务是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

信用卡还不上被上门催收要坐牢吗

信用卡还不上被上门催收的不一定会坐牢。

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会立案追诉,可能会坐牢。

而对于不是恶意透支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小的,则只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还款责任,不会坐牢。

即使是恶意透支的额,如果积极偿还欠款的,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欠款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可以与银行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逾期了被上门催收要坐牢吗

信用卡逾期后被上门催收也就意味着有坐牢的风险。

信用卡逾期容易违法的方式就是恶意透支,而恶意透支在法律上的定义为在银行催收两次后,仍未在三个月内还款。

如果持卡人在被上门催收后就及时还款,则不会被定义为恶意透支,持卡人也不会面临坐牢的风险。

如果个人确实无力偿还,可以在被催收后与发卡银行联系,协商其他的还款方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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