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
家在深圳APP下载 +

华夏银行贷款逾期执行人员上门会不会来(华夏银行贷款逾期执行人员上门会不会来家访)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4-27 00:27:02 评论 0浏览 45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华夏银行贷款逾期执行人员上门会不会来,以及华夏银行贷款逾期执行人员上门会不会来家访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代理押汇合法吗

「关键词」进口押汇,银行,风险虽然进口押汇在国内银行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广,但是其内在法律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目前国内没有给进口押汇以特殊的法律安排,押汇潜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了解法院对待进口押汇的态度,有助于银行把握进口押汇的法律风险,并对业务操作的局限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一、法院认可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但认定银行有控制质押物的义务1997年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诉三佳公司、深圳市物资公司进口押汇担保纠纷案,涉及了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性、银行质押权的合法、有效以及质押与保证的关系问题。下面对该判例作以评论。(一)案件事实与法院判决1997年4月7日,原告工商银行深训分行福田支行根据被告三佳公司的申请,开出编号为LC44608970028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港币2110190元。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价值港币2110190元。信用证开出后,香港国华银行于1994年4月10日向原告发出进口到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要求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金额。原告遂于同年4月16日向三佳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要求三佳公司审核后确认是否承兑,三佳公司于4月14日向原告表示同意付款。此前,三佳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表明对原告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牛皮,因进口后分批排产,收汇期要三个月,特向原告申请进口押汇,金额为港币1899261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同时,原告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同年4月22日及4月30日,被告三佳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要求对LC44608990028信用证金额押汇HKD1899261元,期限三个月。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向原告出具进口押汇额度担保承诺书,表示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款项,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天,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三佳公司提供进口押汇额度HKD1899261元额度的有效期一年。被告物资公司对被告三佳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押汇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对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货物享有质权,如三佳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批货物。签合同时,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未知被告物资公司有关原告已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的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当天向被告三佳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三佳公司。金额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到期日为1997年8月8日。三佳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三佳公司用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进行加工生产,并出口销售。原告在此过程中,未对该货物进行有效监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三佳公司未偿还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还款。1997年9月2日,被告三佳公司向原告偿还押汇款港币593261元,余款未还。同年12月12日,原告将被告三佳公司尚欠押汇款港币1300600元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以后,原告经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双方结合事实以及对进口押汇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抗辩。原告诉称:被告三佳公司于1997年5月8日向银行贷款(进口押汇)港币1899261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提供担保,1997年8月8日押汇到期后,银行多次派人上门催收,但被告三佳公司在1997年9月22日偿还银行港币593261元外,仍欠银行贷款本金港币1306000元,利息120178.7元(计至1998年5月22日)。现银行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原告所诉属实。[page]被告物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公司为三佳公司担保属实,但进口押汇协议书规定了原告时三佳公司货物的质权,因原告的过错,没有按合同履行该权利,我公司免除保证责任。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三佳公司未依约向原告还清押汇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物资公司作为被告三佳公司的担保方,对被告三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押汇”的解释,押汇行为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押汇协议也约定,原告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因此,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就1899261元港币的押汇款。已设立了物的担保关系。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请押汇之后,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三佳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物资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该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的价值已超出被告物资公司保证范围,故被告物资公司可免除其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1998年12月18日判决如下:1、被告三佳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港币1306000元,并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向被告支付利息,(从1997年4月19日计起至应还款之日止)。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对被告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12元,由被告三佳公司承担(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三佳公司应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评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如下几个:(1)关于押汇以及相关担保的理解问题。由于押汇协议的明确,使得当事人没有就押汇行为的合法有效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也肯定了押汇协议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强调了质押的合法有效性。这就大大回避了因为质押品与质权人相分离而可能引发质押效力遇到挑战的问题。假如押汇申请人提出此种抗辩,则可能引发更加复杂的分歧,而是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实际上,司法界关于进口押汇的争论很大,从基层法院到各地的高级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都有争论,有时观点还尖锐对立。其根本的原因是现行担保法制,与我国银行实践的操作存在这样那样的抵触。(2)物保与人保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该问题在本案的解决中也比较简单,但是法院的理由则直接冲击着押汇法律架构的稳定性与合理性。法院在裁判中指出: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请押汇之后,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三佳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物资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法院的前述推断,已经反映了其对待押汇协议中法律逻辑上的矛盾——质权人应该有义务控制质押物,而不应该放弃对其控制。如果在这里坚持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则势必形成质押合法有效性的冲击,这也将直接导致对进口押汇法律架构的挑战。二、进口押汇必须有书面协议,信托收据与质押权可以并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诚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信用证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中对进口押汇的阐述,表明了法官对进口押汇某些尽管与现行法制相抵触的特点的认可。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典型的进口押汇纠纷案例,但是其中涉及的进口押汇是否成立上,法院对进口押汇的阐述有一定的代表意义。[page]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阐析了进口押汇的如下两个特点:其一,进口押汇法律关系应该通过书面协议来构建。虽然在上诉中,上诉人强调了进口押汇协议的实质行称,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可。上诉人诚成公司上诉称其向被上诉人发函要求进口押汇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即对外付款的行为表明进口押汇合同且已实际履行,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被上诉人华夏银行无权要求其支付垫付的货款。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本院认为,进口押汇是开证行提供给开证申请人一段额外的短期融资,应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本案中,上诉人诚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之间签订了进口押汇合同,……”其二,押汇协议与信托收据以及质押担保等并存。上诉法院在进一步分析进口押汇,指出“如开证行同意开证申请人提出的进口申请,并与之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在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信托收据等担保文件之后,给开证申请人放单,并在保留对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权的前提下,为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开证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单据或货物出售之后,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开证行的对外垫款。”这表明法院在没有涉及当事人的抗辩,并没有深入地分析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与质押权的深层冲突。相反,法院也认可了银行操作的合理与合法性,间接表明了法院支持信托收据作为担保机制之一合法性,以及质押担保的合法性。三、法院支持《信托法》生效以前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的合法有效诸多银行担心《信托法》生效以前办理的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国内法院的实践来看,不少法院在《信托法》生效以前做出的判决也支持进口押汇以及配套的信托收据,如青岛市南区法院判决的“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诉青岛中宇经济贸易发展公司进口押汇合同所款案”就是此类判例。1995年6月,被告中宇公司为进口木浆由其进出口代理方向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原告于1995年6月20日对外开除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因被告中宇公司的资金未能存入账户,而向原告书面申请以进口押汇的方式垫付款。双方于1995年10月30日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协议规定:鉴于第LC950131号信用证向下单据将到,中宇公司向原告提出融资要求。原告接受申请同意叙做进口押汇。押汇金额1098125.6美元,期限一个月,押汇利率10%;到期日为1995年11月30日。如被告中宇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则原告有权对逾期欠款按照押汇利率加倍收罚息两个百分点。在中宇公司未能还清原告押汇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中宇公司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还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于中宇公司。协议签订同时,共同被告——银达公司和被告兴隆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担保书规定:如押汇申请人不能按还款计划偿还外汇押汇本息,则担保人在收到押汇行出局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条件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向银行付清应还押汇本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宇公司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以约定为被告中宇公司垫付货款后,被告中宇公司应按约定期限偿还押汇款的本金和利息,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银达公司和被告兴隆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的处理中,三被告均没有答辩,也为出席开庭审理,法院最后缺席判决。本案的事实表明,早在《信托法》出台以前,信托收据已经在我国银行进口押汇实践中得到运用,而且本案受案法院支持信托收据以及进口押汇的合法有效。本案的进口押汇不仅涉及了信托收据,而且还肯定了信托收据的设定是基于所有权转移给押汇银行——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即“在中宇公司未能还清原告押汇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中宇公司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还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于中宇公司。”当然,本案的押汇担保机制除了信托收据之外,还有两个保证人——负有一般保证责任。押汇协议没有提及质押或者抵押的担保方式。[page]四、没有“信托法”支撑的信托收据是脆弱的:银行和法院均可能采取否定的态度尽管没有《信托法》的银行实践中有许多支持信托收据的操作和司法判例,但是缺乏信托法的支撑,也促成了银行和法院可能对信托收据不信任,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诚集团案一审判决就是此种范例。1998年1月12日,被告天津双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双龙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简称天津分行)提交一份价该双龙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以中天诚公司和双龙公司为申请人,SEAMOUND(AUSTRALIA)PTYLTD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种天诚公司因无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其未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天诚集团同时向天津分行出具了不可撤消的还款担保函。天津分行经审核后开出即期信用证。在收到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证后,天津分行称其经审单将单证不符点标注在单据中,并信用证来单通知函一同交予双龙公司负责人签收。通知函中记载“在规定日期前,如未得到双龙公司的任何答复,即认为贵公司已承兑单据”。双龙公司在限期内未退回有关单据,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天津分行遂于1998年3月24日对外支付3804781.32美元。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一份叙做押汇申请书上加盖中天诚公司公章,内容为:“我公司报证在押汇到期日前还回押汇款项,如到期不能归还,中行有权从我公司账号中自动支取,如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其它出口结汇中扣除,由于我公司原因延迟归还押汇欠款,我公司承担罚息。”天津分行负责人在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被告双龙公司和天诚集团及第三人天诚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是天诚集团辩称其不应该承担信用证向下的担保责任,其中理由之一是天津分行凭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放单,说明其对该单据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做了保留。至于其未按照中国银行的内部强制性规定签发信托收据,是对其物保的放弃,其法律后果应由天津分行自行承担,而不应该由担保人来承担。在信托收据的认定上,天津分行就进口押汇问题专门请示了中国银行总行,总行答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有关信托收据的规定是引用了外国银行的做法。但我国目前没有《信托法》,银行的这一做法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并未在中行系统实施。天津分行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没有签署信托收据是适当的做法。……”天津市高院认为,双龙公司与天津分行之间的开证法律关系是成立的。“至于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叙做押汇申请一节,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其对外付款后,接受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的行为,实际是基于原开证申请对双龙公司做出的一种短期融资。双龙公司持有全套单据而享有完全的物权,天津分行宇双龙公司之间不存在货权质押关系。另天诚集团与天津分行会谈纪要中将各信用证向下的货物抵押给天津分行的建议,因未实际签订抵押协议而不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事实和法院的裁决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虽然有押汇的有关安排和考虑,但是银行没有签发信托收据。尽管本案中中国银行的内部规章还强调了信托收据对于进口押汇业务的重要性,但是本案的天津分行并没有签发信托收据。这种缺乏书面信托收据的事实,也促成了法院对押汇法律关系的否认。其二,银行和法院的观点主张都表明了缺乏信托法的环境中,作为进口押汇的重要担保机制的信托收据的法律机理是脆弱的。中国银行即使面对其内部规章认可信托收据的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是仍然采取了不支持信托收据的态度。这也促成了天津市高级人员法院在裁决中不支持信托收据的主张——“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page]五、进口押汇有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高枕无忧银行在进口押汇实践中试图通过各种不同的担保机制来确保押汇款项的偿还的安全性。但是司法实践表明,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的债权能真正有效地得到担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进口押汇案件就是此种明例。1995年3月2日,深圳成中联合企业公司(简称成中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开立信用证协议,协议约定银行接受开证申请,并对信用证开立的责任和风险进行了约定。同日,深圳富林实业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意为成中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该担保书第二条规定:被保证人叙做进口押汇,如到期被保证人未能偿还押汇本息,担保人承诺在收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14日内代为偿还押汇本息。同时成中公司还向银行开出以银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收据,该信托收据注明信用证号,300万美元的金额等,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1995年7月15日;信托收据明确信用证向下货物为银行所有,成中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代为占有、管理和处分货物,成中公司处分货物所得货款应交付银行,用于清偿银行信用证向下之债务。成中公司为了履行第三次对外付款义务,在1995年5月28日向银行申请的进口押汇,申请金额为70万美元,银行设置了更为全面的担保措施。银行要求成中公司出具了一份贸易融资总抵押书,成中公司承诺将融资项下的物权单据、货物、贷款、汇票、索赔款以及成中公司已经或者将要存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以确保及时归还押汇款。之后,成中公司又向银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信托收据同样写明信用证号、70万美元的金额等,同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6日。在这一切准备就绪后,银行方将70万美元押汇款作为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国外代理行。然而,押汇期届满,成中公司仅归还押汇款本金30万美元,其余4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罚息未支付。银行将押汇申请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中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富林公司担保,且的到银行同意,该三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成中公司在第三次对外付款申请进口押汇70万美元,押汇期满后,成中公司未能还清押汇款,应承担偿还责任,富林公司则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银行把抵押物交给成中公司处理,对抵押物失去了控制,其行为是放弃了物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规定》第15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全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成中公司用于70万美元抵押的3000吨螺纹钢网,不论按照进口价格还是国内最低销售价格,总货款额超过90万美元,银行放弃了超过90万美元的抵押权。因此,保证人富林公司不需对70万美元押汇款再担保责任。尽管银行对一审裁决不服,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支持一审法院的裁决,并认为进口押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本案成中公司通银行签署的《贸易融资总抵押书》、《信托收据》、《进口押汇申请书》等文件也表明,成中公司是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及有关票据进行了抵押,银行按有关审批手续办理了押汇手续。由于银行掌握抵押物后,又委托成中公司处理,这使得银行丧失了对抵押物的控制权,责任在银行本身,应视为银行放弃了物的担保。本案的进口押汇是典型的追求完美担保机制的例子,可是法院对于这些担保机制的内在矛盾做了深层的分析,并将这些矛盾的苦果推给了银行来吞食。这一判例表明,表明完善的担保机制并不一定给银行带来安全和可靠。本案中的进口押汇,既有总的抵押协议构建物的抵押担保机制,又有信托收据的信托保障机制,同时还有第三人的保证机 为补充,可是银行由于抵押与货物处置操作上的两难,由选择信托收据来补救,可是还是因为抵押物的放弃而导致物保的放弃,最终导致人保也被免掉了,信托收据则应为货物销售款项上的监控不力,而导致无法执行。[page]

华夏银行贷款逾期执行人员上门会不会来(华夏银行贷款逾期执行人员上门会不会来家访)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 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分享

看不懂?不如直接咨询律师

平均3分钟响应

法律快车咨询助手

官方

逾期贷款的定义

您好,正规的贷款都是要和个人征信情况挂钩的,借款申请时要查看征信情况,如出现逾期还款,会对个人征信产生不良影响,建议您贷款量力而行,按时还款保持征信。

现在贷款平台那么多,建议选择大平台,能够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推荐您使用度小满金融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原名: 有钱花),具有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利率最低0.02%起,点击测额最高可得20万。

和您分享度小满金融有钱花的申请条件:度小满金融有钱花的申请条件主要分为年龄要求和资料要求两个部分。一、年龄要求:在18 55周岁之间。特别提示:度小满金融有钱花谢绝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分期贷款,如您是在校大学生,请您放弃申请。二、资料要求: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您的二代身份证、本人借记卡。注意:申请只支持借记卡,申请卡也为您的借款银行卡。本人身份信息需为二代身份证信息,不能使用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进行申请。请根据需要合理借贷,具体产品相关信息以度小满金融APP实际页面为准。

此条答案由度小满金融有钱花提供,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

洋钱罐借款不还了会怎么样?

1、面临高额的罚息(利息都是以天算的)和违约金。还会被银行催收欠款(开始是 ,短信,邮件。后面可能会有催帐员天天跟随催欠款)

2、欠款不还银行会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宣判“还款裁决”,法院的宣判告知书会直接发放到欠款人的家里。不想还也得必须还。对于数额大的情节严重的,法院会查封欠款人的不动产,或者其他的资产。执意当老赖情节严重的还会有牢狱之刑。

3、被起诉,资产可能被查封。金融机构也会用法律武装自己。欠款不还,金额比较大的,就会被起诉。一旦法庭宣判完毕,你就算一百个不情愿,也必须得执行“还款裁决”,否则,法院就会依法查封你名下房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欠款。

拓展资料:

合法的催收 如下

1,和解法

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担保人来代偿债务

2,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3,查清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情况,资产状况,做好财产保护。

工商登记是一个企业设立、变更、终止情况的真实记载。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摸清、排查,以便诉讼程序中提交给法院查封、冻结。上门追债,要记清债务人的车牌号码、办公地址、职工宿舍的门牌号码,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开办的属下企业。

做好财产保全措施。又是建立在上面所讲的查清债务人资产的基础上。一般来讲,判决前查封了债务人的资产,对债务人往往会有压力,迫使债务人主动还款或者和解,因为执行程序中以拍卖的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资产,债务人受到的损失会更大。

没办过华夏银行信用卡怎么会寄来我家,家里地址我的...

你是不是在华夏办理过其他贷款,或者开借记卡的业务啊。最近年底了,有可能是为了完成任务,银行工作人员给你办的。如果不敢确定,你可以打客服 把卡片注销了不用。

房贷断供,购房者损失到底有多大

断供房贷有多 烦,深圳爆发的楼市断供现象引起全面关注。金融和法律界人士对江苏商报表示,断供之后购房者不可能撇清关系:除了会被列入央行征信“黑名单”,房被拍卖后不足以偿还贷款部分仍须偿还。不过,南京房价目前没有巨幅下跌可能,市民不必为断供烦恼。“断供”,很多南京购房者可能想都没想过。而在深圳,现在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了断供。经过央视《经济半小时》的报道,深圳“断供现”象成为全国人的新话题。房价有怎样的跌幅才会逼得购房者出此下策?断供之后,能和银行撇清关系吗?这一行为,会为今后的生活带来多大的麻烦?江苏商报采访金融和法律界人士,为读者全面解读“断供”这个楼市新现象。现状,去年2.3万 平方米的房子现在1.1万,房价租金双双降低,深圳部分楼盘房价跌了一半深圳楼市目前情况究竟怎样,记者昨日采访了一位知情人士。许先生3年前因工作变动,从深圳来到南京,从事房产中介的他,在深圳目前还有不少朋友从事地产销售方面的工作。断供许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上月还曾回过深圳,深圳房价已经比2007年的时候有很大差异了。“泊林花园2007年10月份二手房挂牌价格12000元 平方米,2008年7月市场实际成交价只有9000元 平方米;嘉多利花园2007年报价13000元 平方米,今年9500元 平方米成交;庐峰翠苑去年报价13000元 平方米,今年9500元 平方米成交……这种例子现在太多了,数都数不过来。”“和深圳蛇口地区部分房产的降幅来看,这些都算不了什么。”许先生的一位朋友告诉他,“蛇口地区一个大盘的均价从去年的2.3万元 平方米降到了现在的1.1万元 平方米,均价降了一半都不止。其实这楼盘的地理位置可以说非常好,因为蛇口和香港隔海相望,2007年两地间的深圳湾大桥通车,更让蛇口的房价猛涨。这个楼盘就在深圳湾大桥的旁边,一度受到热捧,这也是其均价叫到2.3万 平方米的原因。这么好的盘子,今年却因为市场的冷淡,开发商只有采取降价销售的策略,目前每平方米的价格只有1.1万元。而且这楼盘的租金价格也有所下降,去年那里130平方米的房子每月租金能达到8000元,而今年只能租到3500元。”亲历,“这套房子我不要了!”英郡年华是深圳市布吉的一个楼盘,李 今年年初在这里通过按揭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一居。但是在交了3个月的月供后,李 决定断供——就是不再向银行交纳月供,这套房子她不要了。李 说:“太过分了,拼命地降价!现在布吉整个楼盘,英郡是很出名的,它降价降得很出名。”李 购买英郡年华的单价是11000多元 平方米,很多早一点购买的业主价格更高,最高的是13000多元 平方米。但是现在,这里新开的英郡年华三期售价只有6888元 平方米,跌幅超过了40%。李 说:“它的跌价太吓人了,今天是6888元,是不是再过一个月就是5888元,都有可能。”不仅如此,李 她们买的是毛坯房,现在6888元的新房不仅送精装修,还有一系列的优惠。深圳英郡年华业主刘先生告诉记者:“据说下一步还会送车,上次来的时候开发商就承诺,会在10套房子里面送一辆车。”李 说,这套房子已经是实实在在的负资产,因为这套房子30万元都卖不到,但是她却欠了银行40万元的贷款。“我宁愿这套房子不要了,什么都不要了,大不了以后租房子——也只能是这样。”李 是这个月刚刚断供,和她一起断供的还有两个人。李 告诉记者:“刚开始银行每天打 给我,后来就变成每天发信息。再后来,告诉我3个月了要有起诉函给我了。”对此,李 明确表示,如果开庭的话她也不会去,反正就不管了。断供对购房者来说,意味着给银行的每个月的还款,全都打了水漂,更严重的是她的名字从此会打入银行的信用黑名单,以后再信用卡、贷款,都会是个麻烦。说“法”,要背一辈子“信用债”,律师提醒,“断供”不仅使买房人经济受损,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今后消费和贷款都会受影响“深圳房价大跌,下降幅度已经达到40%了。”最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地产部主任朱晓飞一直在关注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对于部分贷款买房人“断供”的现象,朱晓飞称,银行面临着“道德风险”。但他提醒广大买房人,“断供”不代表啥事情也没有,相反,隐患很多,如再次购房时会丧失银行信用,有钱故意不还的,还有可能被拘留。罚的钱比“断”的多“断供”给借款人带来最直接的影响之一便是经济风险。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借款人“断供”后除了支付正常的本金和利息之外,还将产生罚息,一般按每天万分之2.1计算,而且,按照银行的规定,“断供”后银行是有权计算复息的。这对贷款者是笔巨大的负担。“别以为房子不要了就没事了,银行还是要找你麻烦的!”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消费信贷专门法律服务中心肖鹏律师告诉记者,贷款买房人在银行了按揭贷款之后,两者之间便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并应当按期还款。消费和再次贷款受到制约贷款买房人“断供”后,还将面临信用危机。“放弃归还贷款,在个人信用方面,将会是个污点,今后消费和再次贷款都会受到种种制约。”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消费信贷专门法律服务中心肖鹏律师提醒。肖鹏律师介绍,如今,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与全国各大银行联网,如果借款人逾期达到一定期数的话,将会产生不良征信记录,也就是进入“黑名单”。一旦进入“黑名单”,将会对借款人再贷款产生影响,如再次购房贷款时,将会丧失银行信用,贷款面临比较困难。据悉,该系统将可能与工商、税务等机关联网。一旦进入“黑名单”,借款人将来申请开公司时可能会遇阻,将来也很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小孩出国也会受到影响。为此,律师提醒购房者在决定贷款购房前一定要慎之又慎。预测,南京没有“断供”风险“深圳房贷断供只是当地的个人案例,南京目前为止还没听说过。”从事房贷业务有近10年经验的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王成福告诉记者,收入跟不上房贷支出而导致房贷断供的现象全国各地都有,但是像深圳那样,因为房价跌幅过大而导致买房人断供的南京还没出现。不过这种现象应该让银行业警觉。那么,通常情况下,买房人断供银行会如何处置?对此,王成福介绍,一般来说,买房人第一个月出现逾期还贷,银行就会 通知买房人。因为有的人不是恶意逾期还贷,可能是因为出差、家庭变故等多种原因而导致的。但是到了第二月,买房人还是逾期还贷的话,银行的信贷人员就会上门或是直接到其所在单位催讨。而如果到了第三月,买房人还是无法还贷,银行就会给他发律师函。此时,也标志着处置买房人的房产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走到这一步,是任何一家银行都不愿看到的。”王成福表示。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也意味着买房人的房产将被拍卖。王成福透露,虽然目前南京的房价出现滞涨,但是也没有出现大幅下跌,这是跟深圳最根本的区别。由于买房人在房贷时支付了近30%的首付,除非南京房价下跌30%以上,否则银行仍然不会亏本。银行方面对南京的楼市还是有信心的,一些银行人士表示,银行有专门的机构对南京楼市做出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认为,南京主城区的房价不可能下跌30%。解释,房拍了,不够部分还得补上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地产部主任朱晓飞介绍说,银行将通过诉讼的途径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确认对借款人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后,若借款人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银行会申请法院执行,进而拍卖借款人所抵押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抵押房屋的拍卖款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银行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如陈 2007年花10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首付付了两成,即20万元,分期还款又还了5万元,如今还差银行75万元。而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银行将这套房子拍卖后,只能获得60万元,并不足以偿还75万元的贷款。剩余的15万元,陈 仍需偿还。相反,如果拍卖款项高于借款人应当偿还的贷款,银行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之后,将把余款归还给借款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地产部主任朱晓飞提醒,对于拒不还款的人,银行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通过直接扣工资,限制消费等方式,有意躲藏、转移财产的,法院有权拘留借款人。延伸阅读,房价下跌30%是临界点房价从坐上云霄飞车一飞冲天后,非理性上涨引发的结果,必然是跳水。深圳房地产市场出现调整后,房价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深圳房地产研究中心最新的研究报告称,今年5月,深圳房价比去年最高点下降了36%。而个人房贷风险临界点是房价下跌30%,因此,去年高位接盘者的个人房贷风险让人担忧。在深圳房价从2007年年底最高点下跌三成时,风语的一篇博文《深圳银行断供过千亿》引起关注。目前深圳房价继续下跌,风语向记者爆料称,深圳房贷负资产人数超过30万。目前,相继有业主站出来表示自己成为负资产,选择了断供。记者了解到,他们中有的是真正的住房需求者,但也有不少是炒楼者。在去年房价直线上升时,炒楼者高位接下“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如今面对高额月供,无奈之下,一些扛不下去的炒楼者只好选择断供,以减少损失。有自住房业主向记者表示:断供后,重新买一套也划算。有关专家表示,对于炒楼者来说,房价下跌一步步吞噬了他们手中的资产,在租不抵供的情况下,断供成了很多炒房客的选择;而对于自住房业主来说,房价下跌对他们影响其实很小,断供实在是下下策。毕竟,断供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个人信贷将产生污点。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华夏银行贷款逾期执行人员上门会不会来和华夏银行贷款逾期执行人员上门会不会来家访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大家都在看
最新文章
随机看看
查看更多评论

暂不支持评论!

分享

0

收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