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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贷款逾期影响孩子吗 父母贷款逾期会影响子女上学吗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6-12 15:04:45 评论 0浏览 24

父母贷款逾期,会影响到子女吗?

父母贷款逾期,不会影响子女的。

父母贷款逾期影响孩子吗-父母贷款逾期会影响子女上学吗

首先征信不良影响的是当事人的经济生活,比如办理信用卡和贷款等。

一般来说,父母有不良记录不会影响子女的,因为在征信中心,都是独立的信用体,相互之间并没有关系。

同时,征信系统本身是没有黑名单的,只是客观记录信用状况,黑名单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自己列的。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

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贷款逾期,会影响到家人吗?

正常的情况下,贷款逾期不会影响家人,但有可能会对家人产生间接影响。

贷款逾期不还,银行首先会进行催告并起诉,如果执行后仍不履行,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和限消,纳入失信后家人会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8194;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 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父亲信用卡逾期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
父亲信用卡逾期对子女没有什么影响。

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前提下,只要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获取贷款。

另外,该办法亦未对借款人父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做出禁止性贷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款人不会因为父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影响其个人的信用状况。

无论父亲是否成为银行黑户,均不影响子女的信用状况。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父亲信用卡逾期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
父亲信用卡逾期的,一般不会对子女产生影响。

如因信用卡逾期被起诉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其子女不得到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 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 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 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 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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