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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协商分期收诚意金合法吗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5-31 17:40:57 评论 0浏览 14

购房合同诚意金受法律保护吗

购买房屋向商家缴纳诚意金,却没有如期等来销售人员的签约通知。

广发协商分期收诚意金合法吗

法官提醒,诚意金并非定金,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在签约时应格外注意。

去年5月8日,薛先生来到通州区一处在售楼盘的售楼中心,选定了一套建筑面积90.38平方米的两居室。

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1万元后,薛先生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

但时间一天天过去,薛先生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通知其签约的 。

随后,薛先生再次前往售楼中心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售房合同,而且他前期选定的房子已出售给了他人。

一怒之下,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通州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薛先生确实向开发商交纳了1万元,但开发商给薛先生出具的收据上载明这笔款项的性质系诚意金,而非定金。

诚意金只是一种商业销售手段,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

同时,薛先生也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或者《预购合同》,因此无法认定薛先生与开发商之间达成了一致的购房意向,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商品房认购书定金退不不一定能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之后,如果房屋认购书中约定了购房订金,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在起诉前开发商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就是无效的,定金需要退回。

2、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
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4、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5、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
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实际上,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的必经程序,属双方自愿行为。

如果非要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不可,也应该在签认购书时在认购书上写上以下字样:
“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定金。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
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
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房屋认购书无效的情况,定金必然要返还。

如在起诉前开发商还未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们说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就是无效的。

合同约定诚意金有效吗

一、约定解除原合同是否有效看具体情况定。

合同解除,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不再适用。

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可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 的条款的效力。

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有效。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上划去有效吗排除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况,错别字或有划掉处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

在合同双方所持合同所出现的错别字或划掉处相同时,合同当事人双方是不会存有争议的;
但如出现一份有而另一份没有时,则应以未出现错别字或有划掉处的该份合同为准。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

签劳动合同时有错别字或者填错,可以划掉再做修改,但需要保证的是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致。

另外最好是在修改的地方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及劳动者手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合同约定诚意金有效吗诚意金不属于法律范畴内的术语,不像违约金、定金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诚意金是可以要回的,还是需要根据您夫人签订的协议中的约定。

该诚意金协议是有效的。

诚意金的由来: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

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中介公司有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管交易成功与否,便以买方或卖方没有诚意或违约为名没收诚意金,其实这种做法有背于法律。

诚意金不属于法律范畴。

协商个性化分期要诚意金可以不给吗?

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方案,这个诚意金到底要不要交,这个没有什么讨论的余地吧,所谓的协商就是你提出个条件,对方提出个条件,你们双方达到一种共识,算是协商成功,对方提出的条件你不答应那还协商什么呀?就算协商失败了呗。

所谓的个性化还款方案就是你本身没钱,你欠了对方的钱成了银行或者网贷平台这个钱,然后通过你们约定的还款方式。

比如一个月还多少钱,分几个月把这钱逐步还清,然后再还这个利息的过程中之前的利息正常还之后就不计算利息了,让你把这个钱逐渐还清,这算是一种模仿以前信用卡停息挂账的还款方式的一种协商,但是现在只有挤特殊情况,平台才会答应你,这些银行一般不跟你搞这些。

因为银行本身你的借款都是纳入你个人征信的,你当时借得起钱你现在就得还得起钱,你不要找任何借口,不要说你现在没有钱,银行不想听你这一套。

你不还钱无所谓,银行也不差你这几千块钱几万块钱,只要你不怕上征信,到时候上了征信,你本身飞机动车,火车住酒店,将来子女的这个考公务员,你个人买房子买车的贷款全都会受到限制,你觉得无所谓,那当然就无所谓了。

银行原来有一种叫停息挂账的方式,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的大额用户拥有强烈还款意向,但短期内无资金,但现在基本不搞这些东西了,因为你当时记得取钱,你为什么还不起利息啊?逾期了那是你个人的问题,不是银行的问题。

银行没有必要把你的贷款做这种处理,你逾期了就要付滞纳金就要付这个逾期的利息你还不起没有关系,大不了上征信嘛。

你不在乎这个东西自然也就无所谓了,你要在乎的话你就按时还款。

协商个性化分期要诚意金可以不给吗?

可以。

购房诚意金也称意向金,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

购房诚意金主要是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意义是表明双方都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但双方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还没有确立具体的约定,此时的合同暂处于在约定或等待约定的阶段,双方有意向签约或预付款的性质。

所以,购房诚意金对开发商的约束力远远不如违约金以及定金。

购房者在正式签约购房合同之前提出退还购房诚意金,开发商应全额无条件退还诚意金。

一、“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通过收取“诚意金”, 购房者积极性,同时也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

二、“诚意金”也称意向金,主要在房产中介和买房、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体现,“诚意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与定金等,故“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律保护的性质。

三、“诚意金”并非“定金”,是开发商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认购及排号等行为有关联,是不具有“定金”性质的。

四、“诚意金”至今未得到法律上承认,属于开发商创立的词语和收费环节,同时被开发商诠释为有序的营销方式,使得购房公平,维护购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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