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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2万半年不一定会坐牢。
法律规定对于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才会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如果持卡人不是恶意透支,则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主观 :
不一定,一般情况下,持卡人逾期超过半年,被起诉概率相对更大。
只要逾期,银行随时有权起诉。
这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间标准。
有的人可能刚刚逾期三个月,就被起诉,有的可能两三年都没有被起诉。
除此之外,如果信用卡逾期超过5万元,面临刑事风险。
不过,如果不失联,积极沟通,一般很少有被刑事起诉的。
但是相对来说,逾期金额很大的负债人更容易被起诉。
毕竟一个大额度的信用卡,审核的是负债人的经济实力。
假设一张卡十几万额度,这个持卡人一般都是收入很高,有房有车这种。
那么在无力全额偿还的情况下,银行是会申请保全负债人固定资产进行拍卖的。
在无法全额还款的时候,一定要主动跟银行协商还款,进行无息或低息分期,有时候可能自己协商不成功,但是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结构进行处理。
只要处理得当,可以分期还款上岸,那么就减轻了心理压力,也避免了催收,能够正常生活。
这才是合理的还债方式。
法律客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旦用户被认定为恶意透支,那么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导致坐牢的后果。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信用卡逾期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只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才会被限制出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 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 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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