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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逾期影响对法人影响 公司纳税逾期对法人有影响吗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6-12 22:39:34 评论 0浏览 23

个体饭店好几个月未报税怎样办理 一般没有超过二个月找税务专管员签字继续报税。

个体户在银行开的基本户没登出对法人个人信用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银行会将其转入不动户,不影响信用记录。

纳税逾期影响对法人影响-公司纳税逾期对法人有影响吗

信用卡歉5000三个月未还法院...。

我如果当个体户时欠税,会影响我开公司当法人吗

肯定影响做法人。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加强欠税管理可以明确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欠税主要包括: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

  1.滞纳金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2.《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  《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和罚款被列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方式的一种,应依照《行政强制法》设定的程序执行,并对滞纳金和罚款的金额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 欠税公告  欠税公告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的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1.公告期限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2.公告内容 57348;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公告权限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4.特殊规定  对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不进行公告:
①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② 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③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④ 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三、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阻止出境的对象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

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2.申请及期限  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3.撤控  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① 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② 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③ 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四、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代位权  (1)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结果处理  纳税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税务机关关于欠税的内容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税务机关的起诉。

  税务机关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清偿义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在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纳税人欠税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纳税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撤销权  (1)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结果处理  人民法院就税务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纳税人放弃债权或 财产的行为,纳税人该行为自始无效。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相关财产可行使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其他欠税管理制度  1.税款优先制度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2.合并分立报告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当个体户时欠税,会影响之后开公司当法人吗?

肯定影响做法人。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加强欠税管理可以明确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欠税主要包括: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

  1.滞纳金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2.《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  《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和罚款被列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方式的一种,应依照《行政强制法》设定的程序执行,并对滞纳金和罚款的金额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 欠税公告  欠税公告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的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1.公告期限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2.公告内容 57348;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公告权限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4.特殊规定  对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不进行公告:
①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② 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③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④ 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三、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阻止出境的对象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

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2.申请及期限  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3.撤控  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① 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② 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③ 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四、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代位权  (1)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结果处理  纳税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税务机关关于欠税的内容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税务机关的起诉。

  税务机关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清偿义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在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纳税人欠税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纳税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撤销权  (1)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结果处理  人民法院就税务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纳税人放弃债权或 财产的行为,纳税人该行为自始无效。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相关财产可行使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其他欠税管理制度  1.税款优先制度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2.合并分立报告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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