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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票逾期3天有影响吗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6-12 16:19:03 评论 0浏览 22

电子承兑汇票逾期原因怎么写

承兑汇票过期证明的书写 :
1、期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自己单位出一份逾期说明,上面写明票面的详细信息,包括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出票人账号及开户银行、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等;
2、然后写明过期原因:
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现已超出汇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
3、最后盖上你们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及公章即可,拿着这张说明及承兑汇票到银行一起去托收.情况说明:
XX银行:
我公司收到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明细如下:
票号出票人付款行收款人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由于本公司财务人员疏忽,未能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托收,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和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予以付款。

电子银票逾期3天有影响吗

小编补充:
在商品交易中,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签“承兑”字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

汇票到期后,银行凭票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

汇票到期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开户银行将汇票退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空头支票规定,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
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流转,意味着汇票权利的 .背书 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 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 .2、背书 的 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 后, 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 quot;
背书人签章 quot;
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4、 限制(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 quot;
不得 quot;
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 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 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 quot;
委托收款 quot;
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 ;
背书 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电子承兑逾期提示付款说明怎么写?电子承兑汇票逾期是会增加财务许多工作,因此建议财务在处理电子承兑逾期时,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里面付款或是承兑.。

电子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说明怎么写

1.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自己单位出一份逾期说明,上面写明票面的详细信息,包括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出票人账号及开户银行、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等。

2.然后写明过期原因:
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现已超出汇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3.最后盖上你们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及公章就可以了。

4.拿着这张说明及承兑汇票到银行一起去托收。

电子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说明怎么写,我是 平台特聘金融咨询师,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大概需要3分钟,请您稍等一会哦1.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自己单位出一份逾期说明,上面写明票面的详细信息,包括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出票人账号及开户银行、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等。

2.然后写明过期原因:
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现已超出汇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3.最后盖上你们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及公章就可以了。

4.拿着这张说明及承兑汇票到银行一起去托收。

电子汇票逾期怎么处理

电子汇票逾期的处理 如下:
1、电子汇票逾期后,首先判断逾期的时间长短,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发起的付款为正常的提示付款;
2、如果票据到期已超过10日,则只能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在逾期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持票人一般都可以获得付款;
3、当持票人向承兑行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时,需要给出合理的书面说明,承兑行在审核之后,会给予兑付;
4、如果承兑行拒绝付款,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被拒绝付款后的六个月内,票据仍是有效的;
5、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电子汇票逾期提示付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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