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银行催收和处理逾期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被称为“恶意透支”的行为,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二是逾期未还款超过三个月。
2. 该解释指出,“恶意透支”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指的是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 根据刑事政策,如果在法院未判决或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能依法打击“恶意透支”诈骗行为,又能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减少刑事打击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1.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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