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信用卡逾期后,持卡人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就是被银行各种激烈的催收,实际上大部分持卡人都是不愿意逾期的。
但是在入不敷出,高额还款的压力之下,很多人都是不得不逾期。
这个时候,很多持卡人都希望和银行协商,能获得一个缓冲的时间,采用灵活还款的方式还清欠款。
但是通常情况下,单靠持卡人各种没有经验的协商,银行是不会同意的,在信用卡逾期之后,银行不催收你个天翻地覆,是不会轻易答应持卡人的协商还款的。
信用卡逾期注意事项现在大部分的都市白领都拥有1张以上的信用卡,因为不同信用卡中心申请分期还款的规定时间不同,有些必须在账单日之前申请,有些则可在最后还款日之前申请。
所以持卡人必须清楚还款时间,可在刷卡后马上致电信用卡中心问清楚,避免错过时间给还款带来压力。
因为信用卡内的存款不计利息,所以持卡人不要提前在信用卡内存放大量现金,因为这样既无法提高你的透支额度,还会让你损失这些钱本应得到的利息。
另外现金透支是不能免息的,信用卡仅在刷卡消费透支时才能享受免息期。
据了解,现在市面上出现很多专门处理信用卡逾期的公司,其实百分之就是都是骗人的,持卡人需要警惕,这些公司基本都是利用持卡人被催收的焦急心理,哄骗持卡人的钱财。
据悉,银行只接受跟持卡人本人协商,不接受持卡人委托给第三方中介机构。
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账单逾期,银行会通过各种手段催收债务,若逾期时间过长,可能会被银行起诉。
而持卡人为了避免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就会找银行协商还款,如果持卡人还款意愿比较强的话,一般银行都会协商的个性化分期服务。
小编补充:
信用卡主要特点:
1、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它是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
2、信用卡同时具有支付和信贷两种功能。
持卡人可用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还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
3、信用卡是集金融业务与电脑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产物。
4、信用卡能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
5、信用卡能提供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增强安全感;
6、信用卡能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力;
7、信用卡能促进商品销售, 社会需求。
主要种类按发卡机构不同,可分为银行卡和非银行卡银行卡。
这是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发卡行所有的分支机构或设有自动柜员机的地方随时提取现金。
非银行卡。
这种卡又可以具体地分成零售信用卡和旅游娱乐卡。
零售信用卡是商业机构所发行的信用卡,如百货公司、石油公司等,专用于在指定商店购物或在汽油站加油等,并定期结账。
旅游娱乐卡是服务业发行的信用卡,如航空公司、旅游公司等,用于购票、用餐、住宿、娱乐等。
按发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公司卡。
公司卡的发行对象为各类工商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国家 政机关、部队、团体等法人组织。
个人卡。
个人卡的发行对象则为城乡居民个人,包括工人、干部、教师、科技工作者、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城乡居民。
个人卡是以个人的名义申领并由其承担用卡的一切责任。
根据持卡人的信誉、地位等资信情况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卡和金卡普通卡。
普通卡是对经济实力和信誉、地位一般的持卡人发行的,对其各种要求并不高。
金卡。
金卡是一种缴纳高额会费、享受特别待遇的高级信用卡。
发卡对象为信用度较高、偿还能力及信用较强或有一定社会地位者。
金卡的授权限额起点较高,附加服务项目及范围也宽得多,因而对有关服务费用和担保金的要求也比较高。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扩展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
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参考资料:
百科 信用卡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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