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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协商还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6-07 20:57:41 评论 0浏览 27

银行贷款提前还款有什么规定

借款人想提前还贷,必须是在还款半年以上、甚至个别银行要求已经还款一年以上。

银监协商还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提前还贷手续流程:
1、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贷的客户需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日期;
2、然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携带身份证、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的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到你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
3、银行自动扣收;
4、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一次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

扩展资料提前还款还贷手续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贷的客户需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日期。

然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携带身份证、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的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到你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由银行自动扣收。

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一次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

只是每次还贷的起点金额各银行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是1万元或1万元的倍数,有的银行则规定千元以上就可以提前部分还贷。

部分提前还贷的贷款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一是减少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
另一种是缩短还款期限,每月还款额不变。

如果贷款人的收入不断增加,可以选择缩短贷款期限的还款方式,尽早实现无债一身轻的愿望。

如果收入没有太大增加,可以采取减少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的方式,这样会减轻还贷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提前还款申请表》一经借款人银行确认后便不可撤销,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贷款购房人不论任何原因,未能按照其向借款人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中规定的日期与金额提前还款,则视为逾期还款,贷款购房人按借款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监会关于房贷提前还款规定是怎样的?

提前还贷手续过程如下:
1、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贷的客户需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日期;
2、然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携带身份证、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的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到你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
3、银行自动扣收;
4、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一次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

5、部分提前还贷的贷款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6、减少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
7、缩短还款期限,每月还款额不变;
8、《提前还款申请表》一经借款人银行确认后便不可撤销,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以贷还贷方面银监会有什么具体规定

规定:
1、银监会做的是宏观方面的监控,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

不会对具体业务进行干预,银行在贷款的时候的批款规则里面就有银监会的指导规则了。

2、贷款是经济行为,两次贷款之间是独立的,你能贷到第二次,说明你的资质好,因为第二次贷款已经考虑了你有贷款负债的情况。

扩展资料“以贷还贷”的认定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比较简单,一般争议较小。

但要证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

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如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

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以贷还贷”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 。

根据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
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银行当天贷出款项,当天即扣划款项用以归还原贷款;
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贷还贷”成立的条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以贷还贷”处理:
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
二是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

如果无法查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 “以贷还贷”处理。

参考资料 百科 以贷还贷。

银监怎么认定以贷还贷

银监局认定为借名贷款,那么你就说明是你本人贷款就可以了,即使你正常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那么借名贷款也是不允许的。

“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这一概念由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拉美国家外债的还本付息问题,以缓解其金融危机。

我国在外债管理的实践中也借鉴过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国国内的银行贷款业务中,一般认为所谓“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但由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对“以贷还贷”的含义、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其本身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的担保问题争议颇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小编补充:
1.以贷还贷其实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情况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发生的银行贷款业务,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但是对于“以贷还贷”这种行为本身,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保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涉略到以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

2.贷款机构会依法向你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你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你已抵质押的财产等。

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具体包括:
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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