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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票据逾期公司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6-16 00:08:36 评论 0浏览 28

商兑到期后企业不兑付企业承担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
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19年票据逾期公司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由此可见,即便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得到兑付,并不意味着这笔款项就一定收不回来,持票人依然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但是,在商业往来中,并不建议企业间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往来,以免自身企业受到更多的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商兑到期后企业不兑付企业承担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
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由此可见,即便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得到兑付,并不意味着这笔款项就一定收不回来,持票人依然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但是,在商业往来中,并不建议企业间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往来,以免自身企业受到更多的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7.8亿票据案细节曝光,这起案件造成了哪些损失?

四年前的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出现了巨大纰漏,八个银行职员,里外联合骗取了数十亿,事情暴露后,经过社会各方的不断努力,最终追回来大部分钱财,但是仍然有7.8亿并没有追回,这在当时影响非常大。

现在,一纸审判文书,将四年前的层层迷雾拨开,事情的真相最终大白天下。

这么看来,这起案件,从经济上,共损失了二十亿;
从社会公共资源上,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抓捕犯罪人员归案;
从银行本身来说,损失了员工、失去了部分信誉、管理的缺失。

从经济上来讲,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转走大量资金,骗取银行近二十亿,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八个人分别在不同的岗位工作,在票据清单、跟单资料、过桥银行、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资金周转和使用的环节互相配合,用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里面混淆视听、偷梁换柱,从而骗取资金,最终所得资金按约定的分配。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高明,将部分所得资金用于投资,却赔进去了,导致7.8亿无法收回。

从社会公共资源来讲,追踪人员、查案人员、审判人员以及这所需的费用,都是国家在承担。

虽然最终犯罪几人都被判了刑、罚了钱,还有那7.8亿的损失,在他们没有能力承担费用之前,依旧是国家为他们擦了 。

消耗时间长、动用人力大、损失资金多,对社会也造成不良影响。

一个银行,最重要的就是信誉,对用人,也应该是一次不忠,百次不用。

这次出现了这么大的纰漏,可见银行自身的管理有缺失,对员工的筛选用人有不足之处。

社会上对票据业应该加强管理和整改。

这起案件,在经济上、社会上、管理上都损失极大,要牢记教训。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7.8亿票据案细节曝光,骗出的数十亿元资金流向了哪?

天津银行的十亿资金,都转入禾和公司朱辉等人的银行账户,由于这些资金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 ldquo;
好处费 rdquo;
、 ldquo;
过桥费 rdquo;
等成本,所以第二部分的资金获得的四亿多元,基本上全部转入了吉庆村镇银行,并且这些有的人还将这些钱用于炒股。

有些时候我们防得了外人,但是防不了家人。

天津银行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

起初上海分行的一名叫张仲夏的员工在其他七个人在一系列的配合下,用银行承担汇票回购方式转走了,天津银行十多亿资金,同时张东夏也得到了1114万元。

最后案件被揭发之后,张仲夏因为受他人贿赂,挪用天津银行资金被判15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

而吕文亮,朱辉的人均以诈骗罪判刑。

天网疏疏,法网不漏,罪犯最终还是没有逃脱中国人民法律的惩罚。

张仲夏使用的这种转钱方式,叫做 ldquo;
不限票转贴现业务 rdquo;
,张仲夏利用职务之便,仅向银行提供了票据和资料,用这种 骗取银行的资金。

同时,这样的 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张仲夏和其他七个人不得不共同合作。

第一次骗去了银行九亿资金,由于吕文亮七个人对资金分配不合理和随意使用挥霍资金,所以又造成基金大量亏损,无力偿还。

后来这八个人又再犯案,从天津银行转走了九亿的资金,之后又将这些钱挥霍完。

在2016年4月6日,张仲夏主动到公安局自首,最终揭露了这场是天津银行损失7.8亿元的流动资金的案件,张忠夏也以挪动资金罪和接收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而李文亮等七人以诈骗罪和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款三百万万元。

除了天津银行这个案子以外,还有其他类似的案件,更加的严重,更加的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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