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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逾期减免说明 工程合同逾期条款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6-11 15:48:31 评论 0浏览 20

延期支付工程款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工程合同逾期减免说明-工程合同逾期条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以,如果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价款,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进行催告或者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一、建筑工程索赔的分类方式存在哪些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
工期延误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其它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总索赔。

二、工程款应该怎么支付1、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

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对双方来说都无疑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

即使付款或收款的凭证不慎遗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完成举证,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付款的详细信息2、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较多。

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

3、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工程延期协议书范本

法律分析:
合同延期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的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现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以下补充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一年的服务(服务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更改为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个月的服务(服务时间分为两段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及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协议与原合同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工程逾期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工程逾期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工程逾期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依据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要载明工程完工的期限,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施工的,就属于工程合同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工程逾期的怎么处理

1.工程逾期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工程逾期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依据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要载明工程完工的期限,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施工的,就属于工程合同违约。

一、(1)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吗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

实际施工方延误工期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如下: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 给他人,或者肢解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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