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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逾期起诉案例分析论文 关于法人信托案例分析论文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8-26 02:05:51 评论 0浏览 26

现在很多人都会因为自己的过度消费或者是一些不可抗因素借网贷信用卡,但是借网贷信用卡之前我们还是需要辨别是否正规,自己借了钱是否可是按时还款,不能病急乱投医,关于信托逾期起诉案例分析论文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A公司破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

信托逾期起诉案例分析论文-关于法人信托案例分析论文

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

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

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受托人的审慎义务相关案例2007年12月,某信托公司发行证券投资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聘请投资顾问进行操作。

两年后,信托计划出现投资亏损,几名投资者诉至法院。

投资者主张:信托公司涉嫌信托欺诈;信托公司未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擅自变动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信托计划没有设置止损制度,信托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审慎管理责任;信托公司及投资顾问在操作中存在着满仓操作,高买低卖的行为,并且在股市出现反弹行情时“踏空”。

信托公司主张:投资者在签署信托合同的同时,均签署了认购风险申明书,该申明书已明示“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公司未对投资者进行任何误导性陈述或保本承诺,不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会银监发[2004]46号文件被废止,据此,信托计划对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可达100%,但公司考虑信托财产安全性,将投资比例变更为“除非受托人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并且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该产品没有约定进行整体止损,仅约定了投资单只证券的止损;满仓操作是基金经理风格和投资策略的体现,高买低卖是市场行情所致。

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责任相关。

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

以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作分析报告。

正文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案例概要(一)案例来源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

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

特别是 前的新一轮地方 委 换届中,中央对地方 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

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

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

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案例分析及对策(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

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

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

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

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

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

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

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

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

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

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

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

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第一,主体部分失灵, 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

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

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 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

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 委 ,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

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

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

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

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

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

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

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

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

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

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 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结论民意希望 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

近些年, 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 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 ”。

但不少地方 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

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

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是实现经济学教学模式上的创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它强 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

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法学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踊跃阅读!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 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

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

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

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

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

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

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

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

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

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

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

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

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

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关于“信托逾期起诉案例分析论文”的全部内容就到这里啦,其实大多数贷款平台都是不设置宽限期的,一旦逾期一定要尽快还款,以免对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给生活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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