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信用卡发行主体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本文探讨了逾期的特征、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介绍了对起诉信用卡发行主体的解决 。
法律分析:发卡银行起诉时,原告有时列的是总行,有时是其分行或该行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上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甚至没有盖章,部分持卡人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
实践中,法院认为诉讼主体可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发卡银行起诉时,原告有时列的是总行,有时是其分行或该行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上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甚至没有盖章,部分持卡人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
实践中,法院认为诉讼主体可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暂不支持评论!
分享
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