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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逾期验收 的诉讼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6-17 08:20:56 评论 0浏览 31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

施工单位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之间经常会有时间差,究竟以哪一个时间认定为竣工时间,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

施工单位逾期验收 的诉讼

本案例将为您详细解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各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2005年4月6日,中冠公司与开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冠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生活楼、门卫、室外等工程发包给开天公司施工;
合同工期为215天,合同签订后按实际开工报告为开工日期;
合同通用条款第14.1和 14.2条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竣工一天罚款5,000元计算。

  合同签订后,2005年6月10日,双方确认工程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06年1月10日竣工。

2005年8月11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2005年8月因台风等原因申请工期顺延5天,中冠公司盖章同意。

2006年6月26日、7月5日,中冠公司代理人分别发函给开天公司,要求开天公司加快施工工程,并要求追究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系争工程已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请求开天公司在2006年9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

2006年9月30日,中冠公司回函称项目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环境尚需清理,未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等。

  因双方对工程是否竣工协商未果,中冠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开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建设工程;
开天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160000元(每日5000元,自2006年1月16日暂算至2006年9月4日,以后按实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开天公司赔偿中冠公司其他经济损失251400元(包括监理费和甲方工程师工资的额外支出)。

开天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其已在2006年9月发出验收通知,工程至今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中冠公司故意拖延。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至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出验收通知,工程已基本符合验收条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冠公司应组织验收。

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按照双方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判决:
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06年9月29日,按照每天5000元计算),中冠公司其它诉讼请示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施工单位是否按期竣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

对于双方之间因逾期竣工违约产生的纠纷,首先需要对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即工期作出正确的认定,据此判断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事实。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6月10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15天,其中扣除因台风等原因顺延工期5天,故系争工程的竣工截止日期应为2006年1月15日。

开天公司在2006年1月15日之前尚未竣工,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至符合验收条件期间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建设单位是否构成拖延验收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 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工作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

如果在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并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出于种种原因不予组织验收的,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因此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系争工程已经建造完毕,仅有回填土等零星收尾工作尚未完成,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工程已经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作为建设方的中冠公司,在收到开天公司的竣工报告后,理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便存在零星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只要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现因中冠公司拖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导致系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并直接导致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故依据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天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应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开天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应计算至该日。

  律师建议实际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同于二审法院的,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能当然认为工程已备竣工验收条件,二审判决则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解释认定已经达成竣工验收条件。

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不同态度实际上反映了一个问题:
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怎样判断施工企业所做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一般认为,达到如下条件,可以交付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所以,施工企业首先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的各项内容,在这些内容确认完成后,提供完备的资料,以防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未完全完工、资料不完,不能验收的抗辩。

虽然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相对有利,但司法实践操作的不尽一致也是不得不注意的。

如同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零星工程未完成,所以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二审法院则是相反观点。

  第二个需要提示的问题建设单位不及时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问题。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违约、索赔与争议中,并没有约定甲方不进行验收的法律责任,所以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验收的需要,结合对甲方信用的了解,明确约定如甲方不及时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以减少甲方恶意不进行验收情况的发生。

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为竣工验收发生争议也具有多样性,比如说甩项验收争议、甲方指定分包恶意拖延工期使得整个工程不能验收争议、资料不完争议、监理单位不配合争议等等,所以作为企业,应根据自己工程施工的经验,结合是经常出现的一些案例,制定出完备、实用、防风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工程项目没验收导致出错责任怎么去承担

工程项目没验收导致出错的基础质量等由承包人负责;
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负责;
还可以要求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及监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费用。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有责任及时进行验收。

一、工程质保金一般压几年工程质保金一般压2年。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对保证金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履行。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建设工程建工合同无效,则保证金应该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

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

二、质保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质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设定的,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如下: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质量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质量保修期没有关系。

三、怎样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中竣工日期的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建设单位使用。后因建设单位未付监理费用,监理不予签字怎

鉴于前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解释》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明晰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建设单位使用。

后因建设单位未付监理费用,监理不予签字怎鉴于前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解释》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明晰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1、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建设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仅取决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和规范的干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和《条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你好,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您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竣工验收已通过,但监理公司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为由不在竣工验收证书签字,甲方能否解除与监理公司合

在的亲亲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只凭监理公司未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并不足以构成解除合同的依据,因为竣工验收已经通过,且未付款并不涉及到监理公司履行合同的实际职责。

如若甲方要解除合同,需要查看合同中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以及监理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违背了会议决定、超出监理职责范围等,方可依法解除合同。

竣工验收已通过,但监理公司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为由不在竣工验收证书签字,甲方能否解除与监理公司合同。

在的亲亲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只凭监理公司未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并不足以构成解除合同的依据,因为竣工验收已经通过,且未付款并不涉及到监理公司履行合同的实际职责。

如若甲方要解除合同,需要查看合同中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以及监理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违背了会议决定、超出监理职责范围等,方可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付款,但没有明确签字后付款。

监理要求甲方先付款再签字。

亲亲甲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在验收合格后付款,不应按照监理的要求先付款再签字。

如果监理要求甲方先付款再签字,甲方可以要求监理提供书面证明,以证明其要求的行为符合合同规定。

如果监理不能提供书面证明,甲方可以拒绝按照监理的要求付款,并要求监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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