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的监督与指导的行政措施
对银行的监督与指导是为了确保银行合规经营,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并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三个阶段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这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这两部法律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的职责,并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确立了专门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
该法还规定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的查核,以及对政策性银行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等。
银监会的投诉 是010 66279113。
如果要投诉银行的产品或服务,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先与该银行联系,这样可以给银行提供解决投诉的机会。
各家商业银行都有接受客户投诉的渠道和处理流程,以便全面及时地调查和解决投诉。
银行还应向客户说明投诉的程序。
银监局的办公厅 是010 66279754,大型银行部 是010 66279592,政策银行部 是010 66279354。
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 是跨银行、证券、保险等多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投诉 。
开通12363 旨在畅通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投诉 受理范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投诉,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消费投诉。
如果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原则上应先向金融机构投诉,如金融机构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12363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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