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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居住证逾期1个月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6-17 16:52:49 评论 0浏览 31

居住证过期一个月还能续签吗

居住证过期一个月可以续期的。

福州居住证逾期1个月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列》第十条:
1、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居住证过期的,需带原居住证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无需重新照相,如果原居住证遗失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

居住证到期了续期只要准备好居住证及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到属在地全市范围内的任意户籍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业务。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证过期一个月还能续签吗

法律分析:
居住证过期一个月能续签,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如实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4.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 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福州居住证过期了怎么续期

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通过“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 “智慧房屋” “居住证办理”功能自助办理居住证签注)办理签注手续。

申办人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携带居住证到属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提交申请表。

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入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入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居住证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审核:
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3、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凭借回执领居住证)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福州居住证过期多久不能再续

福州居住证过期60日不能再续。

居住证一般会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是一年的,居住证持有人需要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该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到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因此居住证续办,是需要期满前的一个月内去办理的,逾期未办理的,居住证就会中止使用,在办理后,才会恢复的。

居住证续签流程是什么:
1、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和打印受理回执;
3、制证部门 居住证;
4、办理人凭受理回执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 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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