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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热点解读 催收总说涉嫌信用卡诈骗 催收总说涉嫌信用卡诈骗怎么回事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7-17 03:23:26 评论 0浏览 17

现在很多人都会因为自己的过度消费或者是一些不可抗因素借网贷信用卡,但是借网贷信用卡之前我们还是需要辨别是否正规,自己借了钱是否可是按时还款,不能病急乱投医,关于催收总说涉嫌信用卡诈骗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派出所打 来说我银行卡涉嫌诈骗,让我回当地派出所,可以不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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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有必要把传唤的理由与依据告知传唤人,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以及逃避传唤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传唤,因此,我们对于派出所提出的配合调查,涉及银行卡诈骗的传唤,如果,在理由充分并且合理的条件下,我们可以不回去接受派出所的询问。

但是,我个人觉得,因为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诈骗行为,就算是人身在异地,也是很有必要回去配合派出所开展相关工作,毕竟,一般的银行卡诈骗涉及面是非常广的,金额数额是巨大的,危害也是非常严重,如果真的是因为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被唯利是图的诈骗分子利用,那将会带卡的主人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派出所能联系到你本人去处理这个事情,那也是对自身的一种合理保护。

不过,谨慎而行的话,我们还是要分辨出这个 号码是否是真正的公安机关所拨打过来,因为,现在网络 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有些犯罪分子为了某些利益,假冒我们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网络诈骗,因此,在辨别事情的真伪性这一点方面,我们也应该多留点心眼,多拨打一下当地 机构的对外咨询 号码,能有效的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在避免自身上当受骗之外,我们也应该有意识的保护好个人相关信息,不要随便的透露给其他人,如出现银行卡之类的丢失,要记得及时进行挂失补办,而且,尽量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随便的填写任何个人信息,只有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一般的诈骗行为。

公安局打 说我银行卡涉嫌诈骗要我去一趟,怎么办?

当然是按照 的要求,去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了,核实情况也好,提供线索也罢,事情肯定是要处理的。

如果真的是诈骗,也正好让警察查一查。

而如果真的是银行卡涉嫌诈骗,早一点去公安局说明情况,也能更早地掌握主动。

比如,是哪张银行卡?卡是不是曾经借给别人使用过?是不是遗失了?卡号等信息是不是泄露过?等等。

一般来说,银行卡涉嫌诈骗的情形也就是银行卡被用作电信诈骗犯罪转账、取钱使用的。

这种情况,最好先自查一下,看看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如果每一笔钱都是自己交易的,只要跟警察把事情说清楚了就好了。

实际上,自己的银行卡有没有参与诈骗,自己应该是有数的。

至少自己有没有参与诈骗,是心知肚明的。

只要自己确实没有参与,或者对银行卡被非法使用不知情,问题就不会太大。

不管怎么说,都是要去一趟公安局或者派出所的,配合警方办案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嘛。

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只需要牢记一点,绝不向陌生人转账,绝不泄露手机里的验证码!要交钱,必须去公安局当面处理,拿到正规票据才可以。

信用卡催收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不违法,而且是合法的。

不过若是在催收过程发生了危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比如暴力催缴等,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催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本来也是在生活当中绝大多数的错误当初一不小心犯下以后,完全就是有可以改正的机会的,就类似于恶意透支信用卡,其实银行不会在当事人第一次不偿还的情形下就直接起诉了的。

一般都是在催收没有什么效果的情况下才会起诉的,那么,信用卡诈骗催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由信用卡诈骗催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一)认定有效催收,应当对银行是否实施催收、持卡人本人是否获悉催收信息进行审查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银行催收方式多样,一般采用短信、 催收、向户籍地或者持卡人预留的其他地址发催收信函以及上门催收等。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往往采取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拒接银行 、更换手机号码或者拒收催收信函。

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效催收的事实如何认定争议较大。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银行催收的形式。

催收信函记载了透支信用卡的卡号、欠款金额、催收日期等详细信息,可直接证实催收的内容。

但银行 催收记录具有其单方面性,往往无录音或者其他证据佐证,难以反映催收内容。

二是持卡人收悉有关银行催收的信息。

银行提供催收信函,证明根据持卡人所留的地址,实施过催收行为J.实践中存在持卡人长期在外地工作,同住人签收信件后未转交给持卡人等情况。

因此,仅凭银行提供的催收信函存根及挂号信记录仍无法证实持卡人确已收悉的,不能确以该催收的法律效力。

银行必须提供证明持卡人收悉银行催收信函的信息,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有效性。

我们认为,银行信函催收还是 催收,都是催收方式之一,无论哪种方式,均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即查证属实的,方能认定为有效催收。

(二)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其所犯罪行系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一种观点认为,房某的恶意透支行为均发生在前次判刑之前,属于漏罪,不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具体理由如下:1、“经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被告人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推定要件,在确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况下,被告人实际犯罪的时间仍是其恶意透支的时间,此时犯罪已经处于既遂状态。

如果将“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机械理解为确认犯罪时间节点的要件,则会使犯罪时间因银行的催收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追究。

2、房某实际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的时间均在2011年3月之前,此时,房某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已经完成,非法占有银行资产的行为处于既遂状态,因此,房某实施犯罪的时间节点应当确定在2011年3月前,即前次判刑之前,不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漏罪予以处罚。

3、“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实际生活中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打击面过大而增加的限制要件,不能因为存在该限制要件,而在银行怠于催收的情况下造成犯罪时间延后,最终形成对被告人不利的后果。

特别在.涉及撤销缓刑等情节时,若因银行方面的原因将犯罪时间延至缓刑考验期内,造成被告人犯新罪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后果,有失公允。

此可见,信用卡诈骗催收认定主要是根据银行对信用卡持有者的一些催收的信息进行认定的,比如说银行会给当事人发短信,打 ,甚至是直接发催收函的,但是这些催收都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因此银行在催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留,实际上笃定当事人就是诈骗的这种心态,也是持卡人无视银行催收的这种态度。

以上就是催收总说涉嫌信用卡诈骗的问题介绍,不管是面对什么借款软件,都需要对用户自身的借款资质进行审核,所以在平日里用户应该对个人信用多加注意,不要到了要贷款的时候才发现信用上有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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