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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逾期刑事拘留(工商银行逾期刑事拘留多久)

lvcheng楼主 主楼
2023-04-29 08:01:21 评论 0浏览 51

大家好,工商银行逾期刑事拘留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工商银行逾期刑事拘留多久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工商银行逾期刑事拘留和工商银行逾期刑事拘留多久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一万逾期五年还本金和利息多少? ...

大概3万多人民币。因为您已经逾期五年了,信用卡应该处于呆账核销状态。所以您应该带着信用卡和证件到发卡机构查询准确金额后,通过原核销卡号在本异地任意营业网点通过存款或转账方式偿还欠款。

工商银行逾期刑事拘留(工商银行逾期刑事拘留多久)

最后,建议您先致电工行热线95588转人工咨询。

扩展资料:

信用卡逾期还不上后果:

1、高额利息和滞纳金

信用卡不还款持卡人将不再享受信用卡免息期,将从消费当天开始计收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按月计算复利。几万元的欠款不到几天,就会产生上千元的利息,时间越长利息越高。

超过信用卡免息期不及时还款的,银行将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比例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超过一定时间银行会对持卡人收取更高的罚息。

2、个人信用污点

个人信用记录有多重要,只要你申请过信用卡或是申请过贷款就知道了,一旦你的信用记录有了污点基本想申请信用卡就会很难,这还不是最麻烦的,最糟糕的是未来如果你想买房子有了信用污点,房贷的贷款额度要比别人的少利率,要比别人的高,如果逾期严重申甚至想要多花利率,银行也不会贷给你。

3、信用卡被停卡

信用卡不还款,银行就会收回给予持卡人的循环信用,信用卡就会被停卡。对于多次拖欠还款或长期拖欠大额欠款,银行会认为该持卡人具有较高的还款风险,从而会停止该张信用卡的使用,并向持卡人追讨欠款,遭遇银行追讨信用卡欠款仍然不还的,银行可能会申请拍卖持卡人其他固定资产。

4、恶意欠款将被判刑

信用卡欠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就会被视为恶意透支,银行即可以启动司法诉讼程序。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透支50000元以上,欠款长达个3月以上,并经银行3次以上催缴拒不偿还的,司法机关将采取相应措施(50000元以下刑事拘留)。

2017年银行案件通报

银行卡涉及财产安全,严重会危害到人身安全,涉及银行卡涉及钱的问题时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17年银行案件通报,仅供参考!

2017年银行案件通报范文篇一

当前,随着科技手段的提高,银行卡、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着伪卡、 诈骗、撬盗自动柜员机、加装侧录仪器等风险案件的高发态势,对各行社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如何在安防设施投入和建设基本到位的基础上,提升管理质效,确保卡受理渠道安全稳定,是各行社在新环境下重点探讨的问题。现对近期银行卡案情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案情通报加装新型非法装置,截取客户银行卡信息,盗取客户资金。20xx年3月24日,一名客户向农业银行H支行反映了其在自助设备取款时,被不法分子调包银行卡并被盗取5200元的情况,事件发生后,农业银行总行安保部派出工作组,对作案情节进行深入研究、挖掘,采取措施进行布控,针对特定机型采取固定画面、重点监控的特殊措施。20xx年5月10日,农业银行H支行视频监控中心值班员在巡视电视墙时,突然发现所辖内一台自助设备的读卡器卡喉处有异常,密码罩有明显的亮光,于是迅速将该台设备所有视频切换到屏幕上予以重点关注,在不法分子取回所安装的非法装置时将其现场抓获。

2017年银行案件通报范文篇二

以银行卡被盗刷名义诈骗银行资金

客户陈某于2006年2月17日在工商银行G支行申领了牡丹灵通卡(借记卡),2012年12月5日,办理该卡挂失并换卡,2012年12月7日,以银行卡被盗刷为由到派出所报警,20xx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328万元的损失。20xx年3月xx日,发行卡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通过分析,认为客户极有可能是故意虚构案情,以达到一般克隆卡索赔案件的起诉条件,从而获得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的非法目的,于是以陈某诈骗银行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xx年4月1日,公安机关同意立案侦查。20xx年4月8日,陈某突然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批准。

2017年银行案件通报范文篇三

女子透支信用卡20余万拒不还款涉嫌诈骗被刑拘

7月7日,邯郸市成安县警方抓获了一名网上逃犯。犯罪嫌疑人赵某英因透支银行信用卡20余万元长时间逾期不还,被警方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赵某英今年37岁,是成安县北乡义乡河东村人。20xx年,她在中国银行成安支行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19150元,随后并未对银行卡进行还款,逾期超过三个月以上。其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但是赵某英拒绝还款。鉴于此,中国银行向公安机关报警。成安县北乡义乡派出所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5月24日将赵某英上网追逃。

7月7日上午,三名银行工作人员再次去赵某英家中催款,发现赵某英家中无人,但是在附近看到了赵某英。于是银行工作人员一路跟踪并将该情况反映给警方,称在成安县南街口附近发现一个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网上逃犯。恰巧在附近执勤的巡特警队员马上赶到现场,经排查询问确认该女子正是网上逃犯。经讯问,赵某英对自己恶意透支信用卡及违法套现,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该女子已经被移交到成安县北乡义乡派出所,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民警表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种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款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其行为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提醒广大市民申领信用卡必须要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树立诚信意识,量入为出,及时还款。

2017年银行案件通报范文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犯罪分子抢劫银行、杀害银行职工的重大刑事案件。截止到4月底,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40起。为保护国家财产,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分子进行了英勇斗争,共有16人牺牲,13人负伤,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今年发生的几起重大案情通报如下:

1月6日下午,浙江省东阳市巍山信用社三名职工到所属营业网点收取当日营业款。在返回该社准备卸款入库时,运钞车车门左侧出现一持 蒙面歹徒,驾驶员奚海港迅即从车内取出防暴器械进行自卫,歹徒见状便向车内开 ,将车内职工杜巧英击伤。车内另一职工刘媛媛不顾个人安危,迅速跳下车厢高声呼救,并用 报警。歹徒见抢劫不成遂与另一名同伙骑摩托车仓皇逃走。

1月19日下午,两名歹徒潜入中国银行江苏省锡山市支行前洲办事处,将值班人员葛寿林、吴玉祥杀害。该行会计沈燕君听到楼下有异常响声,遂下楼查看,被躲藏在暗处的歹徒打成重伤。歹徒抢走现金77万余元后逃离现场。身受重伤的沈燕君苏醒后不顾伤痛,爬到楼外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部署堵截,将犯罪分子全部抓获。

4月2日下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支行运钞车到车站办事处接款时,突然遭到四名手持冲锋 和双管猎 歹徒的袭击,运钞车司机史伟刚被杀害,办事处主任韩英伟、出纳员李娜被打伤。押运员李建亭举起手 还击时,被歹徒开 击断手指。歹徒抢走车内现金50余万元后逃走。

4月2日下午,一名持 歹徒闯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巧报信用社海拉尔分社抢劫,该社职工周俊琴、云海珠面对凶恶的歹徒临危不惧,迅速拉响报警器、拨乱保险柜密码。歹徒残忍地将她们 杀后逃离现场。由于周俊琴、云海珠的勇敢行为,使歹徒的抢劫活动未能得逞,信用社财产未受损失。

4月2日下午,两名持 歹徒闯入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三峡分行东湖储蓄所抢劫。面对歹徒的 口,营业员王健不顾个人安危,立即触发了报警装置,营业员孙芳机智地将款箱甩入柜台下。歹徒见无法进入柜台内抢劫,连开两 后逃离现场。储蓄所资金和人员均未受损失。

以上案件表明,当前抢劫银行案件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气焰嚣张、手段残暴,对金融工作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金融系统的 ldquo;三防一保 rdquo;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大力宣传金融系统干部职工为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同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英雄事迹,隆重表彰为保卫国家财产,面对凶残歹徒奋不顾身英勇牺牲和光荣负伤的银行工作人员,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资产安全。

二、各地 要对当前抢劫银行的犯罪活动引起高度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的各种犯罪活动。要结合这次通报的案情,对全社会特别是金融系统的广大职工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要组织公安、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各金融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三、各金融机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安全保卫、 ldquo;三防一保 rdquo;工作的领导,按照 ldquo;谁主管,谁负责 rdquo;的原则,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操作的现象。要针对犯罪分子作案的特点,组织安全保卫等部门对运钞沿途和营业网点的周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防抢劫应急方案,并搞好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公安部门要将打击抢劫银行犯罪做为近期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斗争。金融单位的报警系统要与 ldquo;110 rdquo;报警台联网,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公安部门要将银行运钞车和营业网点列为安全防范重点,加强保卫力量,一旦发生案件,要快速出动,快速堵截,尽快破案;对尚未破获的案件,要组织精干人员进行跨地区协作,尽快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对已发生的抢劫银行案件进行审理,力争做到快审理、快宣判,积极配合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犯罪的嚣张气焰,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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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

疑罪从无加之被告的坚持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王某某的表姐贾某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劳动教养半年,在被收押前表姐向公安机关提出如王某某保存她的衣物。王某某很随意的将衣物放在了角落里,一直存放二个多月没有理会。2008年7月间表姐在教养所 要求王某某为她存二千元钱,同时告诉王某某银行卡就在表姐存放衣服的某个衣兜里……如此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诞生,而且王某某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落得……

里表姐告诉王某某银行卡密码,而王某某在一个月后表姐打 过来时说密码不对取不出钱,还说没有见到另一个衣兜里的身份证。可是后来赵某某(与王某某姘居男)找到女友黄某某,带着黄某某来到开户银行,黄某某拿着贾某某的身份证冒充贾某某,把银行卡的密码挂失,并取款200800元。而后赵某某自己又取了多次合计七万余元。表姐劳动教养出监后,第一时间发现银行卡和钱不见,而后报警。当时与王某某姘居的赵某某和黄某某外逃,王某某录完口供后因为证据不足于2008年9月10日而被取保候,一年后2009年8月12日因为取保期限界满而取消取保。

2010年7月26日黄某某在石景山宾馆内吸 时被抓获,2011年6月14日赵某某在遵化市银鼎酒店被抓获,而后分别判刑5年和1年有期徒刑。法院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法律意见书,建议立案抓捕王某某。

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节录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二00八年五月在本市朝阳区百环家园与赵某某(已判刑)预谋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挂失密码并取款,后赵某某委托他人及其本人使用该储蓄卡取款人民币七万余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琳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录

法律意见书如下:

……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贵院批准逮捕,2012年3月19日朝阳法院立案审理,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亲属委托指派寇纯石律师、董艳国律师为王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嫌疑人的涉案事实,并详细阅读了所有案卷和证据材料。基于事实和证据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参考采纳:

一、王某某成立自首。

诉讼卷一,P40:“2011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我侦查员 约至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南部队”

二、王某某涉案金额为13000元。

案卷所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与赵某某共同诈骗七万余元。

首先,王某某的口供表明其只知道赵某某和黄某某在柜台的一次取款行为。其中房租八千元,黄某某好处费五千元。而其他钱款都是赵某某一人行为与王某某无关。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P51:“赵某某告诉我取出一万多元,给帮取钱人不到五千元,剩八千元赵某某交我租的房租了。”

其次,黄某某口供证明后来的钱是赵某某一人盗取,并独自用光的。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P138:“赵某某在 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 输光了”

第三,赵某某口供证明是赵某某一个盗取使用剩下钱款。诉讼卷二,赵某某询问笔录,P184:“我们取了2万元钱,我给了黄某某1万元钱的好处费。……我记得拿这1万元钱,交了我和王某某同共租房子的房租。……后,我又拿着贾玉兰的这张银行卡,陆陆续续的在各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取钱,将近5万元左右”

三、王某某认定为从犯。

本案起意是赵某某,黄某某是赵某某联系并雇用,取钱也都是赵某某一人完成,钱的最后使用除了房租(8000元)是两人使用外,其他也都是赵某某一人使用。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P138:“赵某某在 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 输光了”

以上是我们的辩护意见敬请贵院本着教育和改造的目的,疑罪从轻原则并参考黄某某量刑标准适用(诉讼卷二P112)。

辩护词如下: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参加庭审,针对本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涉及王某某所犯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从证据效力,证明结果,认定事实,危害结果,参与形式,并针对本案的涉案数额和自首认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采纳。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内容。

(一)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预谋将受害人贾某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挂失密码并取款,后赵某某委托他人及其本人使用该储蓄卡取款人民币七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P46);

“问:盗取金额?答:1万2千余元,具体数额我不清楚。”“赵国告诉我的是8000元房租以及不到5000元支付给她人的好处费,总计1万2千余。”

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P138)

“赵某某在 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 输光了”

事实: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只是参与了第一次(黄某某柜台取款)12000元的犯罪行为。首次取款多给黄某某的5000元,是黄某某和赵某某临时决定,王某某不具有主观故意。而其后赵某某盗取余下卡内款与王某某无关。应当认定犯罪数额12000元,即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而非巨大。

(二)应当认定但起诉书没有认定事实:

1、从犯:

见一(一)起诉书指控事实“王某某只是参与了预谋取款,而重要的挂失密码(黄某某)、柜台取款、提款机取款行为主要是赵某某策划并亲自实施”

2、自首:

诉讼卷一,P40:“2011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我侦查员 约至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南部队”

二、关于证据部分。

证据是司法公证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一)赵某某口供矛盾,无法查证属实给予排除。

赵某某的口供存在严重的矛盾,我们应当严格和谨慎做为定案证据。

诉讼卷二,赵某某询问笔录,P172。

“这钱到底做什么用了,?”“我都交给王某某了,她来支配。”

“王某某当时为什么不自己去银行修改密码?我记得是她当时没有在北京”

1、与黄某某询问笔录矛盾:

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P130、P138。

核心内容:“赵某某在 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 输光了”

2、与王某某询问笔录矛盾:

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P46

“赵国告诉我的是8000元房租以及不到5000元支付给她人的好处费,总计1万2千余。”

(二)应当认定的事实:赵某某独自取款

诉讼卷二,赵某某询问笔录,P184。

核心内容:“我记得拿这1万元钱,交了我和王某某同共租房子的房租。……后,我又拿着贾玉兰的这张银行卡,陆陆续续的在各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取钱,将近5万元左右”

诉讼卷二,赵某某图片说明,P102。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盗取事主贾玉兰银行卡内人民币的监控录像截图”

(三)按疑罪从轻原则认定12000元犯罪数额。

首先,除了赵某某存在矛盾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预谋、参与、应用了余下的五万余元卡内存款。

其次,我们应当综合分析赵某某口供的目的和动机,不能把他推卸责任的言辞作为加重王某某罪行的证据,一个从不说真名的赵某某(王某某一直认为他叫赵国)想独自欺瞒和享用五万余元,顺理成章也更合乎逻辑。本案根本没有办法排除上述五万余元是赵某某一人所为。

第三,王某某犯罪数额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不能做有罪和罪重推定,而应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来认定证据。即王某某犯罪数额12000元。

(四)庭前递交的证据。

1、《谅解声明》——被告家属提供

证明目的:

(1)王某某与被害人表姐妹关系;

(2)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原谅,并建议司法机关免除对王某某的刑事处罚。

2、《收据》——被告家属提供

证明目的:

被告家属代为王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社会危害性降低。

3、《悔罪书》——王某某口述

证明目的:

被告人坦白、认罪,诚心承认过错,愿意承担刑罚。

三、王某某涉案的事实。

辩护人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辩护如下:

(一)犯罪数额为12000元。

见上二(一)(三)依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疑罪从无和疑罪从轻的原则应当认定犯罪数额12000元。

(二)王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起意是赵某某(P44),黄某某是赵某某联系并雇用(P62、P114),取钱也都是赵某某一人完成(P102),钱的最后使用除了房租(8000元)是两人使用外,余款也都是赵某某一人 挥霍(P138)。

四、其他减轻和从轻的量刑情节

(一)应当认定为自首

诉讼卷一,P40:“2011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我侦查员 约至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南部队”

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解释:“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王某某因为 通知而去朝阳分局支队,应视为具有主动性,不能认为是被动归案。而 通知行为,不属于讯问,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同时 通知到案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不能因为以前的取保候审而区别或差异化对待,主观认为以前没有结案。

(二)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关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款:“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因为被害人目标特定,社会危害性降低应从轻处罚。

(三)因为生活所迫的行为。

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P44。

“……当时我在潘家园的房租要交了,但是我没钱,”

因为生活所迫没有钱交房租,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害人原谅。

见二(四)1

(五)积极赔偿。

见二(四)2

五、王某某量刑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和如下理由肯请法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一)量刑起点六个月。

受赵某某的鼓动和迷惑,除了房租外没有其他非法所得,没有直接盗取行为。

(二)确定基准刑仍为量刑起点。

没有其他从重和加重情节。

(三)从轻或减轻情节

自首( 40%),从犯( 50%),认罪、坦白(-10%),初犯、偶犯( 10%),赔偿损失(-30%),被害人原谅(-20%),与被害人亲属关系( 30%)。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参与了赵某某的嗣后五万余元的取款行为,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12000元。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应当认定为自首。结合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关系,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原谅,社会危害性很小,主观恶性不深。本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客观情况和事实,本着教育和改造的目的,疑罪从轻原则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

四、判决书节录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辩称其参与的犯罪金额为13000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于2008年5月18日,采用挂失密码的手段,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光彩路支行冒用贾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取款人民币20800元。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 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3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帮助退缴人民币7800元在案。……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信用卡诈骗的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信用卡诈骗7万余直接证据为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因赵某某与王某某系同案利害关系人,取款监控录像截图显示后期取款人是赵某某,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参与后期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参与信用卡诈骗7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根据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现有证据能够印证王某某与赵某某预谋冒用被害人贾某某的银行卡,用于支付房租和委托人取款的好处费。赵某某伙同黄某某从贾某某的银行卡内支取人民币20800元,并未超出王某某与赵某某共同预谋的犯罪故意,故据此认定王琳云信用卡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20800元。

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中相互冲突及无法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对其余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琳云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书证收条及被害人贾某某签名的谅解声明,内容为:被害人贾某某已收到王某某亲属支付的信用卡诈骗案赔偿款人民币13000元,并对王某某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谅解。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行酌予比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所提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积极参与预谋,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此次接公安机关 通知后到案,但归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其投案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关于犯关于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款依法发还被害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在案之人民币七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贾某某。

五、控辩交锋

律师:辩护词。

公诉人:犯罪金额应当认定为全部金额,计七万元以上,应以数额巨大计算量刑,即五年以上。因为王某某是与赵某某全阶段的共谋,不存在承担部分责任之说。

律师:认定数额要有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不能想当然的去认定。本案涉案金额明显分为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是可以并存和分裂开来的。前一部分我们只认可故意范围内的8000元房租和5000元给黄某某的好处费,而后一部分除了赵某某本人的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同时要注意赵某某的口供与黄某某关于财产的处置相矛盾。

公诉人:关于 约至警局我们不认为构成自首,理由并非主动投案。

律师:王某某因为 通知而去朝阳分局支队,应视为具有主动性,不能认为是被动归案。而 通知行为,不属于讯问,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同时 通知到案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

六、评论

本案的结局是一个十分完美的结局,被告和家属都表示满意,而且完全少于他们的预期刑期。本案取得完美结局的主要策略是抓住重点,据理力争。

首先,确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数额,超过五万则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刑期不低于五年,否则是五年以下。而我们辩护坚持意见是13000元,公诉人坚持7万余元,法院判决是2万零8百元,13000元或20800元对我们没有太大的区别,我们坚持的策略就是取其上得其中,取其中得其下。

其次,被告人从先到后,不承认有任何诈骗行为和故意。如果王某某在看守所承认犯罪事实和金额,如论怎么样辩护也会判刑五年以上。最后是我们在看守所再三做工作,对被告详细讲解和释明法律,被告才同意我们的辩护意见,即承认诈骗13000元。

第三,我们刻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成了被害人谅解和被告人积极赔偿。

关于自首,亲属关系,从犯,生活所迫,我们都是积极争取,但是主要方面还是寄希望于犯罪数额。

本案判决可取之处:1、数额辩护目的达到。2、积极赔偿、谅解目的达到。3、亲属于给予认定。4、自首因为认罪态度没有认定,但是判决时给予考虑。5、从犯没有认定。6、生活所迫犯罪没有认定。

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有几种?

一般情况下有五种原因。

1.异常交易被冻结:

如果银行卡是信用卡,若出现过恶意套现等异常交易,银行卡很有可能被银行冻结。

2.透支超限被冻结:

可透支的银行卡是有透支额度限制的,它是银行根据实际偿还能力来制定的,一旦透支超额,银行就会立刻冻结银行卡。

3.司法冻结:

有关部门如有办案需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冻结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

4.输错密码被冻结:

持卡人输入取款密码,若连续三次出错。银行系统会自动把银行卡冻结,一般24小时后会自动解除。

5.过期被冻结:

银行卡都是有有效期的,若持卡人到有效期后没有办理新卡,银行会冻结过期银行卡。

拓展资料:银行卡被冻结,说明银行卡暂时不能正常使用。持卡人需要找出银行卡冻结原因,对症下药,向有权冻结银行卡的机构进行有效说明,并按照后续程序进行解冻。但是在五大类冻结原因中,其中一种,那就是法院发出的,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导致的司法冻结,说明真的是被立案了。银行卡的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过失,或者外部原因,导致银行卡被冻结。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抓得很紧,具体工作由人民银行负责。所以人民银行可以依据反洗钱条例,针对客户银行卡进行临时冻结。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冻结账户不超过6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可向法院申请继续扣押和冻结。基本原则是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后,才会予以解冻。但这并不是标志立案,因为有时候仅仅是违规并不构成违法。

拓展资料:银行卡冻结后不能使用,包括存、取、贷款、理财,三方存管资金进出等,银行卡冻结后用户可以拨打银行客服 咨询冻结原因,若银行客服不能解冻的,用户需要带储蓄卡和银行卡去银行柜台办理。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

导语:上诉状是对一审判决不满,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使用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刘某某,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济南市历下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6号,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诉事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总之,虽然上诉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银行的五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有一定恶意,但是均达到规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说到底也还只是在五家银行使用信用卡的违约行为,将五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好,不应该计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之内。

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透支的金额20473.41元,该银行已经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且立案执行了,亦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12719.77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为除去上述五家银行的不构成犯罪的金额共计:35940.53元,还应除去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金额:20473.41元,因此上诉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应该为:56305.83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上诉人已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苏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hellip; hellip;。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hellip; hellip;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福建省宁德市 hellip; hellip;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福建省宁德市 hellip; hellip;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一)侦查程序存在可疑之瑕疵

1、2012年5月28日第一次讯问笔录显示,在侦察人员出示信用卡要求辨认之前,在出示对账单及消费记录要求辨认之前,被告人对自己所持有的四张信用卡申领年月日、16位卡号、四张卡16位卡号、四张卡的透支金额、四张卡的透支金额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张卡透支金额的总和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这违背了常人的记忆能力和普通常识,是何原因?请法院查明!

2、2012年8月2日讯问笔录显示,事隔65天(两个月)之后,在侦察人员既未出示信用卡亦未出示对账单及消费记录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明确、精确的描述了四张信用卡申领年月日、16位卡号、四张卡16位卡号、四张卡的透支金额、四张卡的透支金额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张卡透支金额的总和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这违背了常人的记忆能力和普通常识,是何原因?请法院查明!

(二)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存在严重过错及被告人透支金额不准确

1、根据银行信用卡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07年1月18日发、2004年9月16日发、2009年月1月16日发的三张信用卡已经明显过期,是否换发卡片?以及连续发放是否违背银行信用卡风险相关规定?还请法院查明!

2、根据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07年1月18日发、2004年9月16日发、2009年月1月16日发的三张信用卡表面上的信用额度是7500、5000、10000,但实际上三张卡的信用额度是共享的,即三张卡的总额度不会超过10000元。如果这样,被告人不可能三张卡都全额透支22500元!如果不是这样,信用额度超过了10000元,被害人则存在严重过错,即是被害人的过错给被告人违法透支创造了条件!因而超过部分不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责任。

3、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10年11月23日起,被害人开始上送催收任务,至被告人四张卡最后透支的最早日期2011年4月3日,已经达到五个月的逾期记录,而被害人却不采取停卡控制措施,致使被告人非法透支成功,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的刑事责任不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

4、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提供的对账单显示,被告人可以在ATM机上一次性取出2500元(一般不可超过2000元)、可以在同一天连续两次以上在ATM机上提现(一般一天一次),以及被告人可以在网络上一次性消费10000元(在支付宝网络信用卡消费一个月不能超过500元),明显存在风险控制上的严重疏忽。这种疏忽所促成的被告人罪行的相应责任如何认定,请法庭慎重考虑。

5、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被害人在2009年1月16日给被告人发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之后又在2009年4月20日发了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严重违背了正常使用六个月之后才能调整额度及调整额度不能超过50%的风险控制原则。这种违背原则的发卡致使被告人获得违法犯罪的机会,责任如何能由被告来承担?

二、关于诈骗罪

(一)被害人可能不存在被欺诈。

1、根据相关法律, 的招标投标属于行政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被害人郭某、徐某、程某作为个人和公司业务人员应当明确知道相关程序规定及交纳保证金的违法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合股交纳保证金时,被害人存在非法目的,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2、根据相关法律, 的征税亦属于行政行为,有明确的征收标准和减免标准,被害人郭某作为公民,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不属于商业机构、税务机关办理VIP客户的不可想象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为其办理VIP客户时,被害人存在非法利益观念,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二)拿着 ldquo;借条 rdquo;来报 ldquo;刑案 rdquo;,说明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1、根据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被告人在收受被害人金钱的当时就签署借条为负债证据,以利于被害人的追讨,说明被告人不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2、被告人签署的借条、被害人签署的收条,说明双方对金额是否能够归还具有明确的预期,说明被害人亦明确知道被告人不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最后,根据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口述,被告人是因为个人原因负债,一时无法偿还上述两罪被害人的债务,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一直在采取一些行动,努力希望偿还上述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能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请法院全面、系统的审查并依法改判!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工商银行逾期刑事拘留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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