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商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未还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1、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发卡银行必须进行两次催收;
二是逾期未还的时间超过三个月。
2、恶意透支被视为一种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
3、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指的是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滞纳金和复利等费用。
4、根据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原则,在法院未判决或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如果偿还了透支款项,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能依法打击恶意透支行为,又能起到法律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尽可能减少刑事打击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1.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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