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成都“20年租约”纠纷:媒体渲染与法律真相的割裂
三评成都“20年租约”纠纷:媒体渲染与法律真相的割裂
——从《民法典》视角解析“买卖不破租赁”的误读
华商律师周争锋
近日,成都市民李先生“200万购房遭遇20年租约”事件引发热议。红星新闻等媒体通过多篇报道聚焦中介失职、垫资公司“吃差价”及租约合法性争议,却因对《民法典》规则的片面解读,导致公众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严重误解。
结合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实为媒体对法律规则的认知错位,其报道不仅混淆了“租赁备案”与“实际占有”的效力边界,更将“以租抵债”的“20万租约备案”原文更改为“20年租约”的债权关系错误定性为真实租赁合同,始终没有展示租赁备案登记记录,最终误导公众对交易风险的判断。
一、法律规则错位:媒体忽视《民法典》对“买卖不破租赁”的修订
根据《民法典》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需满足两大要件:
1. 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 承租人已按合同实际占有租赁物。
本案中,租客吕某某虽与张女士签订20年租赁合同并完成备案,但自2023年签约至纠纷发生时(2024年),从未实际入住或使用房屋,更未进行装修、管理等占有行为。依据《民法典》,即便租赁合同已备案,因缺乏“实际占有”这一法定要件,该租约对新房主李先生不产生任何对抗效力。租赁备案仅为行政登记,非法律对抗效力的来源。
媒体反复强调“20年租赁备案”对李先生的威胁,却选择性忽略“实际占有”要件,错误渲染“备案即有效”的恐慌情绪。此报道逻辑与《民法典》第725条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显属对法律规则的重大误解。
关键是从头到尾人家合同上写的是"租赁备案20万左右、客户知情、协商处理"是可以赎楼的让与担保债务关系。媒体非要给他换成“20年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关系,并且从未展示本案曾经有过20年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二、“以租抵债”的本质:租赁外衣下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租赁合同暴露两大异常:
1. 租金畸低:150平方米房屋月租金仅1200元,显著低于成都市场价;
2. 租金未实际支付:双方约定以租金抵销债务,无真实租赁合意;
3.合同原文写的是"租赁备案20万左右、客户知情、协商处理",不是媒体公开报道的20年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终3044号判例明确指出:“以租抵债”合同本质为一般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真实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案中,张女士与吕某某的“租约”实为债务清偿工具,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双方债权债务,对房屋所有权变动无任何约束力。
媒体却将此类“以租抵债”协议与真实租赁混为一谈,甚至将吕某某主张的“20年租约”视为合法权利,进一步加剧公众对法律规则的混淆。 实际上租赁备案这种债的担保手段,类似于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让与担保。
三、中介责任争议:媒体片面归责与法律义务的边界
媒体指责中介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未查询租赁备案,但忽略以下事实:
中介的核心义务是核实房屋实际使用状态。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介需实地查看房屋权属及占有情况。本案房屋为清水房,过户前无人居住痕迹,中介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2. 租赁备案非强制公示信息。备案撤销依赖业主主动申请,中介无法通过备案记录判断房屋当前占有状态。社会上大量的业主,在租客搬走了以后不主动办理租赁备案的撤销手续。
媒体将“未查询租赁备案”等同于失职,实为对二手房交易流程的误读。中介责任应限于核实房屋现状,而非追溯备案历史。
四、垫资公司“暴利”争议:风险博弈与合法商业逻辑
垫资公司以185万元全部打水漂为代价,帮助出卖人赎回抵押房产,并代为出售房产,承担交易失败的全部风险,最终通过转售获利43万元。此操作符合商业风险对价原则:
若交易失败,房产在交易过程中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垫资公司恐将损失全部垫资款;
若成功,其利润包含垫资成本、服务费及风险溢价,服务的内容包含赎楼程序和代卖程序两个流程。
媒体将此类正常商业行为渲染为“诈骗”“两头吃”,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垫资公司存在欺诈故意,显属情绪化指控。根本不考虑那些资不抵债的出卖人,在卖房的时候在市场上除了这些愿意冒险的垫资公司以外,没有人愿意购买他们的房子,他们根本无法出售自己的房产,达到自己的售房目的。
五、舆论失焦:法律问题被道德绑架
本案本质是张女士债务危机引发的连锁反应,其通过公证委托垫资公司代理交易,并和垫资公司提前签订了提存公证分配协议,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然而,媒体将矛头指向中介与垫资公司,忽视以下关键事实:
1. 张女士全权委托代理人,法律上视为对交易的全面认可;
2. 张女士和垫资公司签订了提存公证分配协议,拿到了自己认为应得的款项;
3.李先生以自己满意的265万元市场价购房,未受价格欺诈。
公众在媒体报道的煽动下,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法律争议曲解为“黑心中介”的道德问题,偏离司法框架。
结语:回归法律理性,警惕舆论审判
本案暴露媒体在专业法律事件中的两大弊病:
1. 片面渲染细节,忽视法律要件;
2. 以道德叙事替代法律分析。